正文 對應征入伍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對嗎?等8則(2 / 3)

小 保

個人獨資公司雖被轉讓,員工仍可要求承襲者支付所欠

工資

小 保:

我們是一家個人獨資公司的員工。因公司效益不佳,已拖欠了我們三個月的工資計7萬餘元。一個月前,公司突然召集我們開會,稱因裝修升級辦公、生產場所,全體員工一律放假15天,放假期間工資照常計算,所拖欠的工資也在回來上班時一次性付清。直到我們按期回到公司後,方知公司老板孫某已經將公司轉讓給他人,而其本人早已攜款逃之夭夭。當我們要求現有公司老總支付工資時,又遭到了拒絕,理由是被拖欠的工資發生在孫某經營期間,我們隻能找孫某個人索要,此前的事情已經與其沒有任何瓜葛,請問:現有公司究竟應否擔責?

黃燕菊等

黃燕菊:

現有公司仍必須向你們支付被拖欠的工資。

一方麵,個人獨資企業轉讓並不能改變其原有性質。《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因轉讓或者繼承致使投資人變化的,個人獨資企業可向原登記機關提交轉讓協議書或者法定繼承文件,申請變更登記。”這裏所說的變更,僅僅屬於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投資人的改變,而不是原個人獨資企業的消滅、新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產生,並不影響企業轉讓前、後對外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說,本案孫某轉讓獨資公司的行為,隻是發生了投資人的變化,即投資人的調整,並不等於公司本身的屬性、內外部的其他條件等也隨之發生了改變,原公司依然存在,其權利、義務當然依舊。另一方麵,個人獨資企業轉讓後必須承襲原有債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更加明確的指出:“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即現有公司不僅應當繼續履行原有的勞動合同,且必須以“實際經營者”的身份,對轉讓前所拖欠的工資承擔償付責任。而無權借口拖欠工資的行為發生在孫某經營期間、其已在受讓時支付對價等來推卸責任,隻能在承擔給付義務之後,再依據轉讓合同向孫某個人追償。

小 保

職工非因工負傷休假,公司也不能將其工資支付給代班人員

小 保:

我是一家公司的員工。半個月前,我在室外晨練時,不慎摔傷。經醫院診治,要求我回家醫治、休養半個月,並開具了相關證明。隨後,我向公司辦理了請假手續。不料,我近日回公司上班後卻被告知,由於我受傷並非因為工作所致,而醫治、休養已造成崗位人員空缺,為使公司不會因此影響生產,公司已聘請他人代班。而我沒有上班,未能對公司產生效益,公司自然有權將我休養期間的工資轉付給代班人員。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宋靜麗

宋靜麗: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其無權扣除你的工資支付代班人員。

一方麵,你雖非因工負傷也同樣享有醫療期。《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從中可以得知看出,勞動者即使不是因工負傷,也有權根據自己的工作年限享有一定醫療期,其中最少為三個月。而你根據醫院的要求及所開具的證明,醫治、休養半個月,既是對自身權利的行使,也沒有超出三個月的底線。另一方麵,公司無權扣發你的全部工資。《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即雖然你在醫療期內請病假確已造成公司崗位人員空缺,客觀上也會給公司生產造成一定影響,公司要想避免損失確實需要找人代班並支付工資,但公司同樣無權將你病假期間的工資全部扣除並轉付給代班人員,而是至少必須保證你能按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到80%。

小 保

身兼多職就業致殘,該向誰索要工傷賠償?

小 保:

四年前,我通過努力考上了大學,可因家境貧寒,家裏為供我讀書已經負債累累。為更多更快地還債,現我在一家公司任業務員的同時,還兼職了兩份工作,即上班之前給一小區20戶人家送報紙,晚上下班後在一家連鎖KTV做服務員。兩個月前,我在KTV下夜班回家時,被一轎車撞傷,致使我斷了一根肋骨,且左腿骨折,現已花費9300餘元醫療費用。經交警部門認定,轎車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由於該轎車車主已逃逸,我遂要求KTV按工傷處理,但KTV以我身兼多職為由,拒絕獨自擔責。而我所在公司、送報的單位則表示我受傷並非從事其所安排的工作,故不也拒絕承擔任何責任。請問:我該找誰賠償?

周鳳春

周鳳春:

從你反映的情況看,應當由KTV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一方麵,你的情形屬於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你在完成KTV當天的工作後,下班途中,因為轎車司機負全部責任導致交通事故並受到傷害,明顯當屬其列。另一方麵,你有權要求KTV做出工傷賠償。工傷是相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而言,即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僅彼此存在勞動關係,而且勞動者受傷時,是在從事用人單位所指派的工作,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你雖然同時受聘於三家用人單位,但在你受傷這一時間段裏,你僅僅是從事KTV的工作,隻是為了KTV的利益,完全不為你所在業務員公司、送報單位所左右,當時暫不屬於業務員所在公司、送報單位員工,彼此之間也不存在勞動關係。故你所在業務員公司、送報單位不應擔責,而隻能由KTV對你給予工傷賠償。再一方麵,KTV難辭其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若幹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一條已經明確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其中也反映出,基於你所述情形,應當由KTV對你給予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