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中司法檢驗鑒定經常出現重複鑒定的原因及對策分析
改革探索
作者:周琦
【摘要】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車輛、道路、受傷人員進行司法鑒定,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提供了重要證據。文章針對交通事故司法鑒定申請重複檢驗鑒定的問題,列舉了目前交通事故車輛司法鑒定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問題,並就解決這些問題提出一些應對措施和意見。
【關鍵詞】交通事故;司法鑒定;重複檢驗鑒定;問題對策
引言
交通事故檢驗鑒定主要包括屍體檢驗、輕重傷鑒定、成傷機製鑒定、酒精含量檢驗、安全性能檢驗、車輛機械事故故障鑒定、痕跡鑒定、指紋鑒定、輪胎花紋鑒定、車輛行駛速度計算鑒定、車輛安全性能檢驗和車輛定型鑒定等。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法治意識的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麵臨問題日益複雜和艱巨。檢驗鑒定意見作為一種重要的辦案證據之一,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可能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申請司法檢驗鑒定的情況也日漸增多。目前我國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及鑒定人員的素質高低不一,人民群眾對檢驗鑒定的程序及要求不甚了解,致使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情況時而發生。本文結合檢驗鑒定工作實際,對如何做好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申請重複檢驗鑒定的問題進行分析。
一、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申請重複檢驗鑒定的現狀
司法檢驗鑒定既是一種科學技術活動,又是一種訴訟證明活動,具有“形式上的司法活動與實質上的科學技術活動,二者兼而有之的性質”。司法檢驗鑒定的雙重性要求它既要遵循自然科學法則,做到客觀準確,又要遵循交通事故程序規定,做到中立公正。目前,在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普遍采取單方麵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檢驗鑒定的方式,而並未通過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從而造成以下幾種申請重複檢驗鑒定的情況:一是申請法醫學鑒定的時間條件不滿足;二是傷殘等級適用的標準異議;三是對提交鑒定機構的證據、材料未經質證提出異議;四是少數鑒定機構為了經濟利益,迎合申請委托鑒定人需求作出打擦邊球的鑒定結論,導致相對方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申請。
二、實踐中造成司法鑒定申請重複鑒定的主要原因
(一)程序不清。當事人不清楚事故後司法鑒定的委托程序,普遍采取在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的情況下,單方麵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從而給相對方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提供了正當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即事故後進行傷殘鑒定的,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安部門推薦鑒定機構後,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二)時間不明。當事人不清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要求,經常在治療未終結前或因損傷所致並發症治療終結前就向鑒定機構進行委托,給相對方申請重複鑒定以正當理由。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時間限製,所以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時機也很重要。因交通事故受傷,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損傷已經造成殘疾的,可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接到傷殘鑒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作出傷殘等級鑒定。當事人對傷殘鑒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傷殘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相關規定如下:第一,傷殘鑒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並發症治療終結為準;第二,傷殘鑒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托,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托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