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營改增對企業的利與弊
財稅研究
作者:孫鑫
摘 要:在我國現行的稅製下,增值稅和營業稅長期並行,使得對同一商品或勞務重複征稅的問題較為嚴重;同時,也使得各企業稅負不公平的現象時有發生。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加深以及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我國傳統的稅收政策已經無法滿足現階段我國經濟的發展需求,尤其是體現在營業稅的征收方麵。
關鍵詞:營業稅;增值稅;營改增;稅率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是我國於2011年11月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中發布的,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在現行增值稅17%和13%兩檔稅率的基礎上,增設11%和6%兩檔低稅率,以期達到營業稅全麵改征增值稅的目的。
一、“營改增”政策對企業的利好
1.營改增將大力提高企業盈利能力,對服務業專業的分工起到促進作用
我國現行的營業稅是全額征收、對購進的固定資產和原材料等沒有任何抵扣,而增值稅實行稅額抵扣製,也就是說實行營改增政策後可以實現成本費用的抵扣,這樣可以鼓勵企業購置新設備,有利於企業提高競爭力。這種征收方法消除了重複征稅,長遠來看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能夠降低服務業的經營成本,提高了企業的經營效益,從而有更多的資本投入到企業的經營和發展之中,使企業向細分化和專業化邁進。
2.營改增將降低建築業企業的利潤總額,提高建築業企業的資產負債率
營改增政策實施初期,對於建築業企業來說會有很多環節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結果就是會使建築業企業利潤總額降低,因為會有很多進項稅額無法抵扣,從而導致企業繳納過多的增值稅。
增值稅作為一種價外稅,從長遠來看,建築企業在運營建設過程中購置的各種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存貨成本,都可以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標明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從而導致企業資產總額的下降,這樣相較於沒有實行“營改增”前,將會提高企業的資產負債率。
二、“營改增”政策對企業的弊端
1.營改增或致建築業資金鏈斷裂
根據在北京範圍內的一項“營改增”政策調研數據顯示,幾家大型北京市屬建築企業對增值稅(稅率以11%計)進行測算,雖然各企業引用的2010年的具體數據不一樣,但是結論一樣:企業稅負是增加的。
比如北京一家建築業的集團公司,實行“營改增”政策以後,該企業納稅總額為53893663元,比營業稅(41893554元)多出1.28%,即12000109元,企業實際稅負比營業稅時增加了42.70%。
出現這樣不降反增的情況,由於建築企業有很多成本項目無法取得進項稅額專用發票,從而無法完全抵扣進項稅是稅收增加的主要因素。也就是說“營改增”意味著原來以營業額為稅基納稅的企業,轉變成以工業和商業增加值為稅基納稅,在這個過程中扣除進項稅額,從而減少重複征稅。例如,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按 3%稅率征收增值稅,建築施工企業涉及的上遊企業大部分都是小規模納稅人,他們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無法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其次,建築施工企業需要用到的磚、瓦、灰、沙、石等材料,大多都由農民進行經營,而且季節性要求強,原料緊俏時,貨主大多要求當場現金交易,也提供不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且大多數磚、瓦、灰、沙、石經營方采取按照6%稅率核定征收,所以這部分經營方不能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建築施工企業亦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來進行進項稅的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