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證據定工傷(1 / 2)

證據定工傷

維權前線

作者:王景龍 石井川 馮石亮

勞動者因工受傷,本應得到相應的救助,可總是有少數用人單位平時不給員工上工傷保險,為了減輕自己的負擔,不給員工申報工傷。職工因自身證據不足等原因,往往導致工傷認定困難。不怕一萬就怕萬一,事前留些證據,事後少些麻煩。本文收錄了幾名法官根據長年審判工作經驗撰寫的小小案例,願能對讀者有所啟發,有所幫助。

留有“勞動關係證據”,黑心老板想賴沒賴掉

案例1:張某高中畢業回家務農,後來和他父親來到了某個體煤礦當上了采煤工。因為缺少必要的安全保障,張某和他的父親在此幹了不到半年,就發生了冒頂事故。張某的父親不幸遇難,連屍首都沒有挖出來。因為上崗前,礦裏沒有和張某及父親簽訂勞動合同,事後,礦上老板隱瞞礦難人數,竟不承認有張某父親這個職工,更不承認他下井作業,以逃避工傷保險等責任。多虧張某用手機偷偷拍下了他和父親的出工登記簿和下井的照片,使黑心老板沒能得逞。

解讀:勞動關係是職工參加工傷保險,認定工傷的前提。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麵勞動合同。可是當沒有勞動合同時,勞動關係又該如何確定?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張某存有父親的出工登記簿和下井的照片,這些將能成為他父親和礦山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但有一個問題,就是出工登記簿的照片並非登記簿原件,所以,還需要配合其它證據,如領工資時的登記冊,煤礦配發勞保用品,或是工友的證言,當然也包括張某的父親下井照片。互相結合,就可以證明張某父親和礦山存在勞動關係。

保存批條和門票,“工作原因”得認可

案例2:王某係某電器銷售公司業務員,專門從事銷售工作。一次王某出外在北方推銷產品,出於聯絡客戶、拓展客戶的目的,在得到銷售經理許可的電子批條後,陪同三名客戶人員一起吃飯並報名參加了一項雪地溫泉遊樂比賽,在其中的一項過浮橋比賽中,王某不慎從木板橋上摔下,造成脊椎係統截癱。經住院治療傷情穩定後,王某向公司提出申請工傷認定。三名客戶怕所在單位追究其接受宴請等行為,否認其應邀參加了遊樂比賽。銷售經理怕擔責在“許可”上也打“糊塗語”。多虧王某保留了銷售經理“許可”的電子批條以及雪地溫泉遊樂比賽的入場券才使“工作原因”得到了認可。

解讀:工傷,簡單地說,就是因工負傷。結合本案,首先,王某是為了拓展客戶的目的而陪同客戶一起吃飯、參加遊樂比賽,其目的完全是為了工作。其次,王某是在得到銷售經理的“許可”後,參加比賽活動的。吃飯、雪地溫泉遊樂比賽是“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的延伸。將王某在雪地溫泉遊樂比賽中受傷認定為工傷,完全符合國務院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立法本意。如果沒有王某保留提供的電子批條、入場券等證據,那王某的工傷認定就很難說了。

存有“120”的出車記錄和出警警察的單位姓名,“下班時間”得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