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節返程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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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的女兒高雪於2009年到某區新華郵政所工作,期間高雪租住在該區新華鄉。2012年1月22日至2012年1月26日期間,新華郵政所安排春節休假,到2012年1月27日恢複正常上班,高雪便回到130公裏外的老家過節。高雪2012年1月26日從家中乘汽車趕回新華鄉,乘車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當地交警認定高雪對此次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
高雪死後,我向郵政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以高雪發生事故地點不屬於上班途中為由,認定高雪死亡的性質不屬於因公死亡。請問這樣的認定合理嗎?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而何為“上下班途中”,《工傷保險條例》並沒有作出更具體的解釋。這需要從保障工傷事故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發,結合的時間、路線、目的等因素,來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的“上下班途中”。
一、時間因素。“上下班途中”應該是在一個合理的時間範圍內,根據職工上下班路程的遠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綜合考慮交通狀況、天氣情況等因素,合理裁量的上下班時間範疇。高雪提前一天從老家出發回到新華鄉,實則是在為第二天的上班做準備,而並非限製在直接的上下班路程中,如仍以“上下班途中”論,未免將上班途中的時間跨度設置得過寬,在寬泛的時間範圍內,勞動者事故發生的概率亦會有所增加,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亦會變大,這不利於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關係。
二、路線因素。這裏所說的路線應該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線,而不是必經路線。高雪從130公裏之外的老家回到新華鄉上班,雖為第二天上班之所必經,但其直接方向並非上班,而是回到新華鄉的租住房。如果依據這樣的間接聯係而認定高雪為工傷,則會導致對於上述方向選擇的標準無限擴大。
三、目的因素。即職工選擇的路線是以上下班或者從事上下班所必需的工作為直接目的,高雪返回新華鄉,目的是為了先回租住房,為次日上班準備,選擇路線不是直接以工作為目的。
綜上所述,高雪的工作地點是新華郵政所,居住地點是新華鄉的租賃房,從高雪日常居住的新華鄉的租賃房到新華郵政所之間有一段合理路線,這段路線才屬於高雪在該郵政所工作期間的上下班合理路線。高雪在春節假即將結束的前一天返回新華鄉,該返程路線並非其上班路線,因此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其隻能通過責任保險或者商業保險在交通事故的責任範疇內獲得相應的賠償,而不能通過工傷保險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