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休假日另付200%還是300%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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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意思是法定休假日加班費隻需在工資之外另支付2倍工資,加上本數為3倍,還是要在工資以外另行支付300%加班費?
答:原勞動部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第二條對加班加點的工資支付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複函》第四條中也重申“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這裏表述的是“另外支付”300%的工資,不是200%。所以這一問題毫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