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勞動保障監察存在的問題及對策(1 / 3)

淺析勞動保障監察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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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銳 趙遠風 杜然

摘要:勞動保障監察製度是在實行市場經濟體製下我國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用工單位非法用工孕育而生的。勞動保障監察實質是運用公權力的介入以維護健康的勞資關係,它為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起著保駕護航的作用。本文從勞動保障監察在法律、認知和管理層麵存在的問題入手,提出改善的對策,試圖探索出一條更加合理與完善的勞動保障監察之路。

關鍵詞:勞動保障監察 法律缺陷 認知偏差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勞資關係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無論是富士康員工的跳樓事件還是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從層出不窮的勞資矛盾中我們不難看出,勞動者在勞資關係中仍然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建立健全勞動保障監察製度勢在必行。本文從分析勞動保障監察存在的問題入手,剖析其原因,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措施和建議,力圖為完善勞動保障監察體係提供理論參考。

一、勞動保障監察的概述

勞動保障監察是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並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勞動保障監察即過去所稱的勞動監察,國外亦稱勞動監察。它作為一種國家幹預責任,是維護勞動者權益的重要手段,目前被世界上許多國家所采用。我國勞動保障監察製度產生於新中國成立初期,其標誌是政務院發布的《關於各省人民政府勞動局與當地國營企業工作關係的決定》、1982年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暫行條例》和《礦山安全檢查條例》。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需要,1993年原勞動部頒布《勞動保障監察規定》,對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察作出規定。之後,勞動保障監察製度在我國普遍建立。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再到2008年頒布的《勞動合同法》,我國的勞動保障監察體製日趨完善,監察形式日益多樣化、主動化,管理手段趨於網絡化、動態化,監察主體逐漸多元化、專業化,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逐步走向法製化、規範化。但是,勞動保障監察在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亟需解決。

二、勞動保障監察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勞動保障監察中的法律缺陷

(1)勞動保障監察定位模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保障監察事項主要是用人單位規範製定內部規章、勞動合同的訂立、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和工作時間以及勞動者休息休假、具體工資支付以及最低工資保障執行等九項內容。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因確認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適用該法。這就使得勞動保障監察常常與勞動調解仲裁重合,在實際操作中造成勞動保障監察長期職責不清、工作錯位,兩者之間存在“踢皮球現象”,導致行政資源遭到浪費,行政效率低下,進而削弱了執法力度,讓一些非法行為有可趁之機。

(2)勞動保障監察缺乏強製執行手段。由於《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對用工單位的違法用工行為缺乏強製執行手段,勞動保障監察在實施過程中阻力重重,勞動保障監察對非法用工單位沒有足夠的威懾力。長久以來,勞動保障監察的公信力也就下降了。比如在處理一些欠薪欠保的現象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違法單位僅僅采取責令改正的方式,而無法實施財產的查封、扣押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更不會對責任人進行刑事處罰了。

2.勞動保障監察中的認知偏差

(1)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公關意識不夠。所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公關不夠,是指在實施工作的整個過程中宣傳力度不夠,導致勞動保障監察相關信息的披露不足,覆蓋麵狹小。而正是由於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公關意識不夠,使得勞動保障監察在實踐中的社會認知存在偏差。認知偏差具體來說表現在以下兩方麵:一方麵勞動保障監察已經運行20年但社會認可度明顯不高;另一方麵領導不夠重視,造成部分執法人員在實施監察過程中敷衍了事,甚至產生違規操作的現象。

(2)用工單位責任缺失。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明確用工單位在勞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以及對於勞動保障部門的工作積極主動配合的責任義務,但在實際運行中,用工單位錯誤地認為這些法律法規隻是單方麵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導致其貫徹執行的積極性不高、主動性不強。於是抱著僥幸心理,鑽法律漏洞。在實踐中用工單位責任缺失,這不僅威脅了法律的權威,造成用人單位違法案件的增加,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導致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低效。

(3)勞動者維權意識不足。在當前的勞動力市場尤其是在二級市場中,普遍存在勞動力供大於求的狀況,勞動者在勞資關係中處於弱勢地位,對於中國特有的農民工群體,這種弱勢地位更加明顯。大部分勞動者對勞動保障的法律條款缺乏了解,認為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就會受到束縛,從而放棄了對自身權益的保護,比如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勞動報酬權等。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不足成了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一道屏障,使得很多問題不能得到有效的反映,執法人員的工作也無法正常開展,這在某種程度上違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

3.勞動保障監察中的管理不足

(1)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落後。目前,我國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相對落後,勞動保障監察覆蓋麵狹小,主要體現在人、財、物三方麵。第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人數遠遠不足。我國目前勞動保障監察人員與勞動者的平均比例約為1:20000,而國際規定的合理比例是1:8000,可以看出我國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人員缺口很大、編製嚴重不足。同時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有所欠缺,這必然導致監察部門超負荷運行,使得監察工作質量和效果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第二,經費保障不足。現在地方政府都承擔地方經濟、科教文衛體等多方麵的職能,對勞動保障監察這一塊的經費投入力度不夠,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捉襟見肘。第三,動監察的執法裝備緊缺,嚴重阻礙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正常運行。比如,武漢市中華路街下轄七個社區,共有2034家用工單位,而工作人員僅有一套工作服,僅配備一輛電動摩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