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缺乏力度。由於相關部門配合缺乏力度,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監察工作形成孤島效應。用工單位每年都會接受相關部門各種各樣的檢查,比如工商部門的年檢,雖然工商年檢不同於勞動保障監察,但都是對用工單位某些方麵是否合格進行的檢查,實踐中二者實施效果大相徑庭,工商年檢具有吊銷營業執照等嚴厲處罰手段,而勞動保障監察的違法成本低廉監察工作收效甚微。勞動保障監察、工商、司法、公安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缺乏力度,一方麵從總體上加大了國家的執法成本,另一方麵使得用工單位麵臨繁瑣的檢查影響了企業的生產活動,同時也阻礙了健全的市場經濟監督體係的形成。
(3)地方政府行政幹預過多。目前,在政府政績唯GDP馬首是瞻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千方百計加快經濟發展,大力招商引資,與此同時,政府放鬆了對市場的監管,缺乏嚴格的市場準入機製。而許多企業是政府的納稅大戶,是當地財政的主要來源。政府對於這樣的經濟大戶的勞動保障監察和相關執法沒有足夠重視,甚至對用工單位的違法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使得勞動保障監察在執法過程中失去了獨立性。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受上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業務指導,而其人事、財政等行政管理權受製於當地政府,致使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在實際操作中受到地方政府的幹預而無能為力。
(4)勞動保障監察監督漏洞重重。勞動保障監察的漏洞主要體現在兩方麵。一方麵主要是指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人員缺乏有效的監督,《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對工作人員應有的義務沒有規定到位,實際操作中也缺乏有效措施保障。比如,在實地監察企業工作的時候脫離了組織的監督,企業對工作人員的權力尋租情況監督難度大。另一方麵是指對用工單位的監察不足,舉報電話、舉報信箱等監督途徑形同虛設,工會、婦聯等組織監督職能缺位。當勞動者正當權益受到損害時,缺乏切實可行的疏通途徑進行解決,勞動保障監察監督體係亟需完善。
三、完善勞動保障監察的對策
1.彌補勞動保障監察法律缺陷
(1)明確界定勞動保障監察職能。為充分發揮勞動保障監察的作用,需要明確界定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能,劃清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調解仲裁的界限。由於實際工作中存在重合,為了避免有利相爭、無利推諉的現象發生,可以在勞動保障監督機構和勞動調解仲裁機構中針對重合的工作組建新的工作部門來處理,以減少摩擦,提高效率。此外,對我國現行立法進行修改以適應當今社會經濟發展的同時,還需要提高我國勞動保障監察法律法規的立法質量,逐漸改進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調解仲裁在受案範圍上的重合問題。
(2)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強製執行手段。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強製執行手段是確保勞動保障監察有效運行的前提。我們應該建立健全勞動保障監察法律法規,從法律上賦予勞動保障監察有力的強製執行權力,從而提升用工單位的違法成本。變單一的責令改正處罰措施為多元化的處罰方式,比如查封、扣押、拍賣、變賣違法用工單位的財產,增加刑事處罰等。此外,我們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對非法用工單位采取高額罰款的方式。
2.糾正勞動保障監察認知偏差
(1)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宣傳力度。為提高勞動保障監察的社會認可度,使廣大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更好的了解和掌握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在執法過程中要注重宣傳工作,適時開展法律宣傳活動,通過多種媒體(尤其注重新媒體地運用)並結合當前的群眾教育實踐活動進行廣泛的宣傳。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組織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知識競賽活動,並對用工單位進行輔導培訓,使其更好地配合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相關工作。同時也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將日常巡察與專項監察相結合,始終貫徹邊檢查、邊宣傳的原則,深入企業廣泛宣傳,使各項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家喻戶曉,為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2)加快推進用工單位誠信體係建設。推進用工單位勞動保障誠信體係建設,進一步推動企業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的自我規範、自我約束、自我激勵、自我發展的勞動保障監察管理模式。可以將用工單位勞動保障監察誠信評價分為若幹等級,評價的內容包括:年審情況、規章製度、勞動合同、工資支付、女職工及未成年工保護、社會保險、違規案件等,每個內容下又包括若幹個子項目。具體的評價標準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設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用工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誠信評價實行動態管理,並對不同等級的用工單位分類管理。通過誠信評價工作,建立用工單位“紅黑名單”製度,獎罰並舉,獎勵守信,懲戒失信。對勞動保障監察誠信評價結果堅持公開製度,不僅在當地勞動力市場公布,還通過互聯網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使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形象接受社會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