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司控製權市場監管體製的構建

我國資本市場已成為服務於宏觀經濟政策的中堅力量,而上市公司控製權市場(並購重組市場)又是資本市場發展的核心動力。早在2002年9月,摩根大通曾發布研究報告——《中國成為亞洲並購浪潮中的亮點》。報告中稱:“中國的並購市場在過去兩年逆勢上揚,成為全球並購市場中的一個亮點。”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我國資本市場並購重組功能得到提升,根據Dealogic的統計,2006~2009年中國上市公司並購交易額在中國境內並購交易總額的占比平均為45%,高於2002~2005年上市公司並購交易額在境內並購交易總額的平均占比20%;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交易額中,2006~2009年4年累計交易額占到了2001~2009年9年累計交易額的88%以上。因此,基於控製權市場的日益繁榮,對控製權市場進行法律規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便日益凸顯出來。

圖6-12002~2009年中國上市公司並購交易情況

由於控製權市場的作用機製主要是通過並購來實現,並購更能體現控製權市場的定價過程和傳導機製。對於我國實踐來說,控製權市場集中體現為企業的並購市場。因此要加強公司控製權市場的法律體係構建和政策監管,主要是需要對國內並購市場,特別是國內上市公司並購市場,加強監管和構建更為完善的法律體係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