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司控製權市場監管體製的構建 第一節成熟證券市場並購監管政策的轉變
20世紀上半期,由於當時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程度較低,市場競爭主要局限在單一國家範圍內,在相對封閉的經濟環境下,政府的政策動機是追求本國社會福利最大化,各國並購的監管政策的標準,主要是考慮企業並購對國內市場競爭性和消費者福利的影響。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的迅速發展,國與國之間的相互依賴不斷加深,過去相對分割的區域性市場逐漸變成了全球性市場,國際市場競爭格局表現為大型跨國公司之間的激烈競爭。因此,在開放的經濟環境下,麵對激烈的國際競爭,各國政府在製定並購監管政策時,更加重視國內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將並購監管政策放在國際環境中去考察,放鬆監管並購的執法力度,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和鼓勵企業並購。也就是說,各國的並購監管政策從重點保護國內消費者利益和中小企業的利益逐漸轉移到重點保護國家戰略利益及大企業的利益上。
隨著國際競爭的日趨激烈,發達國家的並購監管政策由嚴厲逐漸演變為寬鬆,其並購監管政策立足點的市場導向,已經從國內市場轉向國際市場;並購監管政策目標導向從追求本國社會福利最大化轉變為提高本國國際競爭力。這種演變對我國並購監管政策的製定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因此,提高國際競爭力應當是我國製定並購監管政策的目標取向。
一、美國並購監管政策的演變
美國的並購監管政策經曆了一個明顯的從嚴厲到寬鬆的轉變,這個轉變以20世紀80年代為分界。
(一)哈佛學派的興起及對並購監管的嚴厲化
哈佛學派在SCP分析框架
所謂SCP分析框架是指以價格理論為基礎,以實證研究為手段,按市場結構(structure)—市場行為(conduct)—市場績效(performance)對產業進行分析的一種框架體係。
下,重點分析市場結構,認為如果產業內的多數市場份額被少數企業占有,將會增加大企業間暗中合作或公開合謀的可能性,所以主張必須采取企業分割,禁止兼並等直接作用於市場結構的公共政策。
受該學派主張的影響,自20世紀40年代以後美國的並購監管政策出現了典型的結構主義特點。對並購的監管重點轉向了對市場結構的控製,開始對企業並購進行嚴格的審查,隻要市場份額過大,無論是否有其他違法行為,政府就可以命令其分割或出賣資產。1968年美國司法部頒布的並購指南明令禁止損害競爭的並購行為,以保持市場上有足夠多的企業,促進有效競爭。把市場集中度作為判定橫向並購性質的最重要的標準,規定了並購企業和被並購企業所允許的最大市場份額,超過界限就會受到反壟斷機關的指控。總體來看,美國從20世紀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執行的是較為嚴格的反壟斷政策。
(二)芝加哥學派的興起及並購監管政策的放鬆
在與哈佛學派的爭論中成長起來的芝加哥學派的效率觀點,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影響美國並購監管政策,並逐漸取代哈佛學派的結構主義主張。受芝加哥學派觀點的影響,加之美國80年代以來傳統產業受到國外特別是日本的巨大衝擊,國際競爭力不斷下降等因素的影響,以往嚴厲的並購監管遭到了嚴厲的批判。因此1982年美國司法部頒布了新的並購指南,企業並購不僅不再被普遍視為是限製競爭的行為,而且還被評價是積極的和對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是有益的行為。新的並購指南的最大特點是最大限度地允許並購,並盡可能排除企業外部擴展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