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權保持沉默
曆史星空
作者:俞飛
“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可能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你有權請律師在你受審時到場。如果你雇不起律師,法庭將為你指派一位。看過美國影視的觀眾,對這一段台詞無不印象深刻,耳熟能詳。
這就是全世界家喻戶曉、婦孺皆知的“米蘭達警告”。在它的原產地——美國,有人愛其欲其生,有人恨其欲其死。幾十年來,對它的爭論從未停止。
沒有哪一個案子,能像50年前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那樣,永久改變了美國司法與社會。毀譽參半的米蘭達案成為美國20世紀最重要的刑事裁決,並作為最高法院判決的裏程碑,載入史冊,考驗著這個國家的良心。
米蘭達案大起底
1963年3月13日,亞利桑那州鳳凰城。警方神兵天降,23歲的墨西哥裔男子米蘭達束手就擒。10天前,17歲的白人電影院女服務員,淩晨在公共汽車站等車時,陌生男子開車停在路旁。先下車問路,假意搭訕。突然露出猙獰麵目,掏出手槍,將女孩推進車內。在郊外沙漠發泄完獸欲後,男子洋洋得意地告訴受害人:“為我祈禱吧!”拋下女孩,開車揚長而去。
姑娘毅然報案。一周後。女孩看到一輛派卡德轎車似曾相識,好不眼熟。警方順藤摸瓜,找到車主特威拉。一番旁敲側擊,了解其丈夫米蘭達有過犯罪前科,相貌與女孩描述基本吻合。
事不宜遲,兵貴神速。警方火速出動,一舉拿下米蘭達。警察局內4個體型相近的墨西哥裔對象中,受害人指證:“沒錯,歹徒就是他!燒成灰我也認得。”
警方沒有告知嫌疑人有權獲得律師協助,也未提醒他有權保持沉默,立馬將人帶到審訊室。偵探庫利與德布斯,一人唱紅臉,一人唱白臉,展開兩小時訊問:“老兄。受害人已認出你了,還有什麼想說的?”不得已,米蘭達沒有狡辯:“那我最好還是實話實說吧。”
他簽字招供,供詞上方一段打印好的法律術語。分外刺眼:“我莊嚴宣誓本口供係本人自願作出,沒有威脅也沒有豁免承諾。我完全知曉我的法律權利,明白我所做的任何陳述,都可能用來反對本人。”
警察心滿意足,一切搞定,大功告成。萬萬沒想到,事後,此案對美國刑事司法製度產生了重大影響。
律師翻案 再起波瀾
無業遊民米蘭達無力聘請律師,法庭為其指定了辯護律師莫爾。在研究了有關證據後,莫爾意外發現貌似無懈可擊的案子背後,另有隱情。堅信警方手上的王牌證據——被告口供,絕對不可能靠正當方式獲得,莫爾決定反擊。
法庭盤問期間,莫爾成竹在胸,問題刁鑽,層層設問,切中要害。他先提問:“庫利警官,在獲取這份陳述的時候,你對被告說了些什麼?回答:“我問被告是否願意把他剛才給我們講的事寫下來,他說可以。”律師追問:“你有沒有提醒他的權利?”回答:“是的,先生,在陳述的開頭是打印出來的聲明,我給他大聲讀了這段聲明。”再次追問:“我在聲明中沒有看到這樣的文字,即他在供述之前有權獲得律師的幫助。”回答:“沒有,先生。”最後一擊:“向你抓捕的人解釋他們在陳述以前有權接受律師的幫助,難道不是你的責任嗎?”回答:“是的,先生。”
律師以未事先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為由,說明口供不能作為證明他有罪的證據。然而,耶爾法官指出憲法中沉默權不適用於被警方拘押的嫌疑人,駁回律師意見。
當年6月27日,法庭宣判米蘭達強奸罪和綁架罪成立,兩罪並罰判處他20年到30年徒刑。
律師鼓勵米蘭達,將官司打下去。二審州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強調米蘭達當時自己並未要求律師在場。3年後,米蘭達將官司上訴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一錘定音
1966年2月28日,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一案,由最高法院審理,由此掀起了一場史無前例的司法颶風。
6月,最高法院以一票之差,5:4推翻州最高法院判決,宣判米蘭達供詞無效,責令重審。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倫起草判決書,重新解釋憲法第五修正案,強調警方在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須告知他有聘請律師和要求律師在場的權利。如果嫌疑人未獲告知這些權利,那麼供詞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