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分銷策略(3)(1 / 3)

7、“大家庭式”的溫和管理,主管與普通成員住在一起,同時能時刻了解成員的思想動態,並在新成員加入的最初的24小時內進行跟隨,稍有思想轉變就進行勸說,不讓你有獨立的思考機會。

8、通過洗腦,利用市場倍增率,即發展3~4名下線,令人產生暴富的幻想。

9、一般組織結構:成員3~9人為家長,10~69人可升為主任,70~398人稱為代理,399~2000人則是總代理,2000以上為超級總代理。

10、每日進行晨訓,以激發傳銷人員的熱情,消除傳銷人員的消極情緒,有時會用手勢表示,例如:我心飛翔,大鵬展翅,你最棒等,喚起成員激情。

另外還有“三不準”:不準談論公司,不準談論產品,不準說是傳銷。“三肯定”:肯定這是合法的,肯定你的能力,肯定你能成功。

近期,傳銷活動又有新的發展,如2004年8月在青島破獲的非法傳銷某化妝品中發現,利用人們一夜暴富的心理,以收取高額的報名費及培訓費(達3000元/人),成為非法傳銷活動者迅速斂財的手段。

(二)傳銷與直銷的區別

以上傳銷的經營模式,在直銷中也會應用,或者說傳銷是借用了直銷的經營模式,其經營模式本身不能說明是否是傳銷,所以有必要進一步區分。以下是傳銷的基本特點:

1、如果不購買該產品或沒有資金的投入,你就不能進入這個銷售圈,必須收取相當數量的“入門費”。

2、購買產品並不是為了消費,或者說參與者不是或不全是這個產品的消費者,僅僅是為了延續這種活動。

3、銷售過程中,有時並沒有實質性的產品,隻是作為一種傳銷道具,產品的價格比同類產品高的離奇。

4、通過龐大的銷售網絡,以發展下線為主,收取人頭費為最終目的。

從上表可以看出,雖然傳銷即“老鼠會”采用類似的經營方式,但其中最大的不同在於傳銷是招攬會員,並非以建立起銷售產品的銷售網為目的,而是以介紹人頭謀取投機利益為出發點。

《直銷管理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直銷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注冊資本不低於8000萬人民幣(或等額外彙),認繳出資的投資者應在領取營業執照三個月內全部繳清出資額。

(2)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有生產企業和直接銷售產品的店鋪。

(3)以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直銷企業設立時注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人民幣或等值外彙)在指定行足額繳納保證金。

(4)按照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以具備滿足信息核查的條件。凡不符合規定條件,都是非法直銷。

希望通過上述比較,看清傳銷與直銷的本質區別,以免上當受騙。

同時我們也要通過以上內容,認真研究直銷活動的運作模式,許多地方是值得大家學習和借鑒。

(三)傳銷的危害

我國法律明文禁止進行傳銷活動,所有傳銷活動,無論形式怎樣,在我國都是屬於非法的,在《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了下列行為為傳銷:

1、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以上第一種行為指的是純粹的拉人頭的銷售結構;第二種行為指向被發展人員收取高額入場費的銷售結構;第三種行為則指金字塔式銷售結構。

但這樣的非法活動為什麼會屢屢出現呢?主要是參加傳銷活動的人判斷意識不強,分辨不出傳銷與直銷的區別,但更嚴重的是,有些人特別是具有相當知識與學曆的一些大學生們,明知是非法傳銷,但還是積極參與,隻因有一夜暴富的心態使其心理失衡,想用這種方式達到暴富的目的,由此看來傳銷的危害的確很大。

首先,傳銷活動違反了我國的法律,屬於違法犯罪現象,將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其次,不勞而獲、一夜暴富的思想嚴重地腐蝕了自己的思想,依靠欺騙的手段,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最終不能自拔;最後,傳銷者一般的傳銷對象是自己周圍的親朋好友,是自己最信任和最信任自己的人,欺騙他們,除了受到良心的譴責之外,最終的結果是眾叛親離,成為一個沒有感情寄托的人,進行傳銷活動不僅會害了別人,還會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