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和平專門到馬尾峽去了一趟,看了下當時出事的地方,吳俊勸告鄭和平說那個地方還是不去的好,看著傷心。鄭和平反而說,從那裏掉了下去,他就要從那裏重新開始,上次沒有結束的工作還要去接著幹。
吳俊陪著鄭和平繼續深入的走,在這些調研中他才慢慢明白了鄭和平所帶著的目的——農村經濟發展。
而此時的平南市裏,柳林彬代表市城管執法局出庭應訴了。
梅榮和他的代理律師黃大川坐上了原告席,正對他們麵的正是沒收了梅榮飯碗的市城管執法局的最高領導。
黃大川提出了他自己的觀點,法無禁止皆可為,這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另外一句法無授權不可為,這是對政府的約束。不論是法律還是地方法規,都沒有規定梅榮在不能在城市中心自由販賣自己的東西,梅榮的行為本身是被法律所允許的。而城管執法局提出了影響了市容市貌並沒有得到任何的法律支持,也就是說法律沒有授權或許可城管執法局可以做出沒收梅榮東西的決定,這是不可為的事情。
柳林彬在辯護中說道,我們是按照平南市城市管理的條例中依法取締流動攤販的規定執行的,並沒有任何的不當之處,是有法可依的。
黃大川把國務院製定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拿了出來,也把河海省政府和平南市政府關於城市管理的相關規定拿了出來,說這裏麵沒有任何的地方提出不能有流動攤販的問題,也就是說梅榮的行為在國家和省、市的規定中是可以進行的,唯一在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一則中第二十六條提到了“各種攤點,由從業者負責清掃保潔”,也就是說攤點的形式是可以多種多樣的,並沒有規定流動攤點就是違法的,保護好城市環境衛生也提到了從業者負責清掃保潔,而梅榮的流動攤點並沒有對城市環境造成任何的汙染,他的生產原材料、生產產品和生產廢料都在他的小三輪車裏,城管執法局的幹部也沒有找到梅榮對環境衛生破壞的直接證據。
黃大川接著講,城管執法局本身是沒有立法權的,他們製定的城市管理條例也不能超越立法機構賦予的權力,所以這個條例的本身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同時,這個條例也並沒有指出在某個具體的時間和具體的範圍內不能具體從事某種特點的商業活動,對於梅榮的行為也就同樣不具備約束力。
柳林彬則還是圍繞著他所理解的部門製度進行辯護。
法院最終的判決出來了,法院判定市城管執法局敗訴,市城管執法局做出的沒收梅榮販賣工具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判決市城管執法局變更行政處罰決定。
市城管執法局並沒有提起上訴,而是把梅榮的車和汽油桶還給了他,梅榮也沒有追要更多的經濟補償。這次民告官的勝利在平南市引起了不小的轟動,梅榮這個普通的小販卻登上了各大媒體的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