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2 / 2)

黃大川在辯護中提到,上述四家單位在道路維修中分別存在管理、立項、巡查、實施的職責,每個單位在每個環節中都應該履行相應的行政職能,有義務對維修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評估和預判,同時也有在維修的過程中設立警示標誌,告知群眾避險的義務。

對於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而言,他們的責任和義務就是對道路的維修進行妥善的安排,對於下屬的市道路維修管理處的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在製定具體的道路維修製度上有指導責任,但市道路維修管理處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明顯失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也就存在著行政不作為的問題。

對於市交通局而言,在對道路的維修上應該有全盤的規劃,同時在製定規劃的同時要及時向群眾做出告示,讓群眾知曉在某個時段內某條道路會進行維修,從源頭上讓群眾的知情權得到保障,但市交通局並沒有履行到自己應盡的職責。

對於市交警支隊而言,平時的道路日常管理中,交警應該對道路可能出現的危險進行評估,並及時告知相關部門進行處理,同時對於正在維修的道路,也有告知施工單位設立警示標誌的義務,在現場照片中也可以看到有交警的車輛通過,所以沒有群眾的反映,交警也有主動發現的責任。

對於市道路維修管理處而言,本身是施工的具體負責單位,沒有確保施工隊在現場按照規定設立警示標誌,就是責任缺失,在此事件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四家單位的一把手反複的表示本單位在事件中沒有過失,最後的責任應該有施工單位具體負責。黃大川一人獨戰四員,唇槍舌戰之間時間推走了3個半小時,法官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兩天後,黃大川拿到了最終的判決結果,判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隊、市道路維修管理處在黃大川車輛受損一事中,存在未盡義務的過失之處,對於本次損失負一定責任,其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隊各負10%責任,市道路維修管理處負70%責任,按照責任比例分別給予黃大川事故損失賠償;駁回了黃大川的其他訴訟請求;由四家單位分攤本次訴訟費用。

平南晚報在第二版刊登了這條消息,一時間城市道路維修成為了群眾們茶餘飯後聊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