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地勘單位營改增後訂合同應注意的事項(2 / 2)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報告,同時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工作費用。”(作者指出:此日期約定不明確具體)

“預付工程款5萬元,餘款在工程結束後提交報告時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結算以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作者認為:這樣約定很好)

“本合同勘查費用5萬元,本合同簽訂後,報告提交時一次性支付。”(作者認為:這樣約定很好)

3.2 是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票增值稅發票

兩種計稅規定不同,導致選擇產生不同開始計稅時間:

3.2.1 營業稅。《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麵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麵合同或者書麵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未取得實際到賬收入可以不交稅。

3.2.2 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無論是否實際到賬收入都要完稅。

據此,作者建議適用增值稅時,一手交錢一手交發票。

建議合同中可約定:“付款日開具增值稅發票”;或約定:“憑結算單按實開具發票,”並且,將結算單作為合同的一部分;一般情況下不使用掛賬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

有利的合同條款是“交付壓覆礦產評價報告後三個月內付款,付款時開具發票,以開發票日為合同結算日。”不利合同條款是“交付壓覆礦產評價報告後開具發票,三個月內付款。”

3.3 寫明確價格含稅好還是不含稅好

增值稅發票具有價值,取得增值稅發票要必須支付對價,故此含稅談價較為宜。

《增值稅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故此,約定價格後另加增值稅是唯一的選擇。

例如:勘察處某勘察合同中,取費額含稅價10萬元,構成方式為9.4×(1+6%),不含稅價格即為9.4萬元,如果不提及增加增值稅,價格本質上下調了0.6萬元。

談判過程中,要注意明確“含稅價”或“不含稅價”的區別。根據談判結果,標明合同價格是含稅價或不含稅價。多采用默示方式達成一致。

3.4 稅改後要時不時要調整合同指標

例如:地質七分隊在稅務輔導期,從敖漢旗銅礦勘查項目取得收入800萬元(含稅)。稅務局通知應繳稅款。應領取發票額是多少?

預交增值稅稅款額=800萬/(1+6%)×6%=45.28萬。

實際收入=800-45.28=754.72萬元。

所以,如果預計取得800萬元收入。

那麼,合同額應為800×(1+6%)=848萬元,年底多實現48萬元收入方可達到實際收入800萬元的指標,否則實際收入754.72萬元,達不到指標要求。

3.5 明確被告知延遲結算的怎麼辦

已經被明確告知,或者預計必將延遲付款,確實有必要的,可以及時補充修改合同結算時間協議作為合同一部分。結算日到期、仍然不能結算,就要不斷續簽《結算延遲單》,直至結算為止。明確向稅務機關表明結算未發生,同時也有利於防止訴訟時效的滅失。

另外,未簽訂書麵合同或者書麵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則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錢也沒進來,稅也交出去了,那是要吃虧的。(責任編輯:周 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