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單位營改增後訂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產業發展
作者:張曉偉 趙文穎 徐麗麗
摘要:文章主要論述了地勘單位營業稅改增值稅,稅改前後稅負變化以及簽訂合同時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主要有現有合同履行結算方式怎麼寫好,是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票增值稅發票,寫明確價格含稅好還是不含稅好,稅改後是不是要調整合同指標,明確被告知延遲結算的如何解決等。
關鍵詞:地勘單位;營改增;合同;注意事項;稅負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章編號:1009-2374(2015)21-0007-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5.21.004
1 地勘單位涉及營改增
2011~2013年以來,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一係列增值稅管理辦法。根據應稅服務範圍注釋二規定,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屬於現代服務業之一。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是指在采礦、工程施工以前對地形、地質構造、地下資源蘊藏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的業務活動。與地勘單位工作範圍契合。
試點地區從納稅人自新舊稅製轉換之日起,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勘探/勘察適用6%稅率。
2 地勘單位稅改前後的稅負變化
營改增前後稅負變化例證:
2.1 勘探勘察(改革前5%稅率繳營業稅,改革後按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例1:假設某單位每年勘探勘察營業收入為140萬,營業成本為120萬。
若交營業稅,則營業稅=140×5%=7萬,應繳所得稅=(140-120-7)×25%=3.25萬元,則二稅合計10.25萬元。
若交增值稅,則增值稅=(140-120)×6%=1.2(假設可扣進項稅),應繳所得稅=(140-120)×25%=5,則二稅合計6.2萬。稅製改革後稅負下降10.25-6.2=4.05萬元。
2.2 部分現代化服務業
地質勘查/勘察被列為現代服務行業,並且適用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稅率。
例2:甲乙丙三個公司為本次稅改的一般現代服務企業,三個公司構成該行業的一條完整的產業鏈。
繳營業稅時:該行業甲乙丙三個公司繳納稅金=(5000+8000+10000)×5%=1150
改征增值稅後:該行業甲乙丙三個公司繳納稅金=(5000+8000-5000+10000-8000)×6%=600
稅製改革後稅負下降1150-600=550
3 地勘單位營改增後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營改增後,合同中約定的出具發票時間,即為納稅時間點非常重要,簽訂合同時履行期限時應十分小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所謂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所謂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麵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麵合同或者書麵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3.1 現有合同履行結算方式怎麼寫好
實踐中經常使用的語言:
“乙方簽訂協議後開具發票;甲方在取得發票後1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結算全部費用。”(作者建議:增值稅發票不可提前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