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麵實施階段,生產準備處拆分為若幹生產相關部門並按照各自的職責跟蹤生產設施的建設,落實生產物資、燃料組件及相關組件采購,跟蹤全範圍模擬機研製工作總體計劃以確保其在1號機組220kV輔助電源投運前可用,同時該階段基本完成生產管理信息係統建設。
在接產和試運行階段,啟動燃料到場後的實體保衛、應急演習和裝料臨界工作,並以接產為重點全麵驗證生產準備的工作質量,實現工程建設向生產的有序平穩過渡,該階段將按照電廠正常運行和首次換料大修需求完成生產設施和物資的準備工作。
3 準備過程及相關要求
在生產準備的各個階段,生產相關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規劃、協調、跟蹤和落實生產物資準備工作。在生產準備總體策劃和全麵實施階段,生產準備處負責生產設施和物資準備的總體協調並定期召開溝通協調會議,及時掌握和了解準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解決。生產準備、運行、維修、技術支持等各生產職能部門應密切配合物資采購和工程設計部門,開展采購技術規範要求、製造監理、出場驗收、現場安裝實施等各類技術工作。
3.1 生產設施的準備
新建核電項目的生產準備管理部門應提前明確總包合同範圍外需要營運單位提前準備的生產設施的範圍,以便後續有針對性的開展準備工作。如,位於廠前區的調試檢修樓、培訓中心、模擬體廠房、檢修食堂、值班公寓等,不在總包範圍內的化學實驗室、環境實驗室、計量實驗室等,都需要在項目前期階段予以考慮和規劃。生產相關部門還應積極參與設計文件審查,密切跟蹤包括總包合同範圍內的各生產相關設施的準備情況,配合工程或調試等部門完成移交、驗收等工作,這其中包括:
3.1.1 生產設施使用需求的增加或調整應及時協調設計、工程等部門落實,並及時跟蹤反饋信息,重點關注環境、化學、計量、輻射防護等領域的功能實驗室或檢定室的設計和實施過程,保證功能和進度滿足正常生產的需要。
3.1.2 參考成熟核電廠倉庫建設和管理情況,考慮戰略備件集團共享等因素,合理規劃倉儲設施;倉庫的土建設計以滿足兩台機組需要為前提並留有適當餘量,確保投用的倉儲設施能夠滿足機組移交接產的需要。
3.1.3 根據成熟核電廠機加工經驗和新建核電項目的實際情況,盡早做好機加工設備、檢修車間、原材料等方麵的準備工作。在管理模式上應考慮與機加工實力較強的企業建立合作關係,由其提供日常機加工的勞務人員和服務,其它大型部件可考慮委托專業廠家進行加工。
3.1.4 在生產準備的各個階段,核電營運單位的行政後勤和信息文檔等部門應根據核電廠正常運行的人員配置和調試高峰期的預計情況,準備足夠的永久辦公用房和臨時辦公用房,配備齊全的辦公家具、電腦、通訊等設施,並考慮調試期間生產人員頻繁聯絡和便於聯絡的需要。
3.2 首爐核燃料的準備
項目營運單位的生產準備或技術支持部門在生產準備的初始階段即需要規劃並逐步建立和完善核燃料管理機構,參與核燃料合同的談判,負責設計製造文件審查、製造質量監督、出廠及到貨驗收。在首爐核燃料到達核電現場前一年應成立核材料管製辦公室,負責電廠的核材料管製並配合執照申領部門完成許可證申請工作。
在核燃料到達現場取得《核材料許可證》,表明該核電項目在核材料的各項設施和管製方麵獲得了國家的認可,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給予授權範圍內U-235的使用授權,這為核燃料的進入提供了條件,是核燃料進場的關鍵性節點。根據《核材料管製條例實施細則》(HAF501/01-1990)的要求,核電廠必須提前6個月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核材料許可證申請報告,並在實體保衛、廠房條件、核材料衡算管理等方麵滿足各項要求。
核燃料運輸許可證的申請較為複雜,根據《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HAF701-2010)的要求,反應堆新燃料作為一類放射性物品管理,營運單位應組織編製“燃料組件運輸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燃料組件運輸安全分析報告”,報核安全監管部門並取得核燃料運輸批準書後,方可委托具有放射性物品運輸資質的承運單位運輸。因此,核電廠營運單位應製定詳細的燃料運輸和現場保管計劃,並根據批注的計劃開展工作,並於首爐核燃料到達現場前半年完成核燃料組件“運輸批準書”的申請工作。
在堆芯首次裝料前取得“首次裝料批準書”是新建核電項目開展首次裝料活動的重要條件之一。根據《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HAF001/01-1993)的要求,核電廠首次向堆芯裝入核燃料前12個月需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核電廠首次裝料申請書》,同時提交有關支持文件;國家核安全局頒發《核電廠首次裝料批準書》後,營運單位才可以開展堆芯首次裝載核燃料、帶核調試和按批準的計劃提升功率、進行試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