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第二十七條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製,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製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條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皇帝和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皇帝和人民的密切聯係,傾聽皇帝和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皇帝和人民的監督,努力為國家服務。
第二十八條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製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國家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條大唐帝國的武裝力量屬於皇帝。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百姓服務。
第三十條大唐帝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州、府;
(二)州、府分為縣;
(三)縣分為鎮、坊
第三十一條大唐帝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大唐帝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大唐帝國的法律。
第三十二條大唐帝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大唐帝國戶籍的人都是大唐帝國的公民。
除皇室成員、皇帝聖旨特令和有爵位在身的人除外,大唐帝國的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三十六條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大唐帝國的公民有言論、出版、結社、遊行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大唐帝國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製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製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但必須受到國家管理。
第三十七條大唐帝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刑部、禦史台、大理寺及各地刑訊衙門(任何一個)批準或者由皇帝決定,並由軍士或衙役執行,不受逮捕。
第三十八條大唐帝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大唐帝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大唐帝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刑部、禦史台、大理寺及各地刑訊衙門(任何一個)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由皇帝決定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大唐帝國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製和打擊報複。
第四十二條大唐帝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三條大唐帝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製度。
第四十四條大唐帝國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第四十五條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大唐帝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七條婦女、奴隸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麵不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第四十九條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大唐帝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一條大唐帝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二條大唐帝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三條大唐帝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