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產檢產假哺乳假,一個都不能少等9則(2 / 3)

小 保

醫療期滿繼續休病假就醫,工資如何支付?

小 保:

我是一名有五年工齡的工人,前不久患了腦病一直在休假。現在規定的醫療期已滿,我需繼續休假就醫。請問:這醫療期後的工資該如何支付?

鴻 運

鴻 運:

依原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享有六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你繼續醫療、休息,仍可享受病假工資待遇。員工的病假工資支付標準以該員工的工作年限為依據。根據原勞動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十七條:“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已滿1年未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60%。” 無勞動保險基金,超過六個月醫療期的病假工資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

小 保

派遣工被趕走,派遣單位也應按時支付

報酬

小 保:

我於2012年1月1日與一家勞務派遣中心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一周後,我即被派往到一家公司上班。兩個月前,公司得知我已懷孕60天,因擔心我此後會影響工作,遂不顧我反對堅持將我退回給勞務派遣中心。而勞務派遣中心既沒有為我另行安排工作,也以我沒有做事為由一直拒發工資,甚至提出要與我解除勞動合同。請問:勞務派遣中心的做法對嗎?

洪 梅

洪 梅:

勞務派遣中心的做法是錯誤的。

一方麵,勞務派遣中心無權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也指出:“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中也有類似的內容。公司僅僅因你懷孕而將你趕走、勞務派遣中心隻是因此而想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均明顯與之相違。另一方麵,勞務派遣中心必須照樣向你支付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故勞務派遣中心不能故意不為你另行安排適當的工作,即使你沒有進行任何工作,其也有按時按量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再一方麵,你可以通過舉報維護自身權利。《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分別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製止,並責令改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則明確指出:“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小 保

工作時間飲水被燙傷算工傷嗎?

小 保:

我係某熱電有限公司職工,在電工生產崗位工作。2009年4月初,我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2年1月13日上午10時許,我拿著水壺到公司一樓開水房接開水,準備回來沏茶。因電熱水箱出水開關水閥不好用、出水量少而且慢,我便放下水壺,雙手用力轉動水閥開關時,由於用力過猛,不慎將開關水閥拔出來,瞬間,滾燙的開水從水閥孔中向上直接噴到我的右眼角及麵部被燙傷,經治療後,兩眼低視力,其中右眼低視力為2級,並被鑒定為八級傷殘,已構成視力嚴重受損。病情穩定後,2012年7月中旬,我找公司領導,要求申請工傷認定。公司認為,我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發生的傷害,但並非“因工作原因”,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不應認定為工傷。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麻玉仁

麻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