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加蓋公章是否成立
學堂
作者:韋銘
[背景]
南京A企業派業務員李某到英明的廠子去訂貨,雙方簽訂了一份產品購銷合同,由英明的工廠供給A企業1000件,總貨款15萬元。合同對產品的質量、規格、驗收、包裝及結算等都作了明確規定,由於李某忘了帶合同專用章,所以合同上隻蓋有雙方代理人和英明廠子的印章。一個星期後A企業電告:“速發貨”。英明的工廠即按合同先期發運了500件貨物,但貨物剛發出後,接對方第二封電報:“請勿發貨”。產品運到南京後,A企業向英明發來第三封電報,要求退貨。由於A企業拒收貨物並拒付貨款,英明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支付貨款並賠償經濟損失,對方則以合同上未加蓋企業公章,否認合同成立。法院經審理,認為產品購銷合同成立並有效,判決A企業敗訴,要求其支付英明工廠的貨款並賠償其經濟損失。
[專家剖析]
英明的官司涉及了合同成立和撤回承諾兩個法律問題。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中合同已經雙方代理人蓋章,合同依法成立。合同訂立後雖然A企業沒在合同上加蓋公章,但發電報要求英明立即發貨。“速發貨”這封電報,不僅表明A企業已完全同意了要約,而且表明要求英明立即履行合同。在此情況下,A企業第二封電報中的“請勿發貨”,可視為對合同對方撤回承諾的通知。但法律規定,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時方為有效。A企業“速發貨”電報在前,“請勿發貨”電報在後,即接受要約在前,撤回己方承諾在後,故法院認定雙方合同已經成立,承諾已經生效,不能再被撤回。
(專家:上海市震旦律師事務所 葉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