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章(1 / 1)

第一百一十章

北京市檔案館檔案利用辦法

第一條 為積極開發利用檔案資源,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館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國公民和組織持有介紹信或者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本館已開放檔案。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須持有中國有關部門開據的介紹信,注明利用者身份、利用目的和查檔範圍,經本館同意,可以利用本館已開放檔案。

第三條 我國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公民利用本館未開放檔案,須持有介紹信,注明利用者身份、利用目的和查檔範圍,經本館同意方可利用。

第四條 向本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並可對其檔案中不宜開放的部分提出限製利用的意見,本館尊重他們的意見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本館已做數字化或縮微的檔案,一般不提供檔案原件的利用。

第六條 本館保管的破損檔案、外文檔案和內部使用的檔案不提供利用。本館檔案不予外借。

第七條 利用者如需複製檔案應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單,經本館審核同意後予以複製。利用者不得使用任何器材拍攝檔案。

第八條 利用者在利用過程中應愛護檔案,對檔案有塗改、損毀、偷盜等行為的,本館將根據檔案價值及損壞情況,責令其賠償,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館保管的檔案,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公布。利用者在引用本館檔案內容時,應注明“北京市檔案館收藏”的字樣和該檔案檔號,並希望利用者將其引用本館檔案的著作贈送本館。

第十條 利用者可以到本館查閱檔案,也可以登陸本館網站、撥打谘詢電話、來信來函進行查詢。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此前公布的有關辦法廢止。

北京市檔案館

2013年7月31日

北京市檔案館政府信息公開查閱服務規則

(試行)

一、北京市檔案館是市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委托人持有效證件(身份證、軍官證等),可在本館大廳查閱政府信息。

二、查閱人查閱政府信息需辦理登記手續。

三、查閱人登記後可在電腦查閱區和文件查閱區查閱政府信息。

四、查閱人在閱覽文件時,應保持文件的潔淨、完整。

五、查閱人可抄錄政府信息,如需複製,請填寫《政府信息複製登記表》,由工作人員代為複製。

六、本館提供代查、郵寄服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通過信函、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谘詢。(谘詢電話:85194115,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七、在本館查閱的政府信息內容由製文機關負責解釋。

八、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未在本館查到所需政府信息,可到相關行政機關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