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章

第二十一條政府出資從投資基金退出時,應當按照章程約定的條件退出;章程中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投資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

第五章政府投資基金的預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章程約定的出資方案將當年政府出資額納入年度政府預算。

第二十三條上級政府可通過轉移支付支持下級政府設立投資基金,也可與下級政府共同出資設立投資基金。

第二十四條各級政府單獨出資設立的投資基金,由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預算、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要將資金撥付到投資基金。

政府部門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的投資基金,由財政部門根據投資基金章程中約定的出資方案、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預算安排情況,將資金撥付到投資基金。

第二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向政府投資基金撥付資金時,增列當期預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過相應的支出分類科目反映;收到投資收益時,作增加當期預算收入處理,通過相關預算收入科目反映;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資時,作衝減當期財政支出處理。

第六章政府投資基金的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製度》規定,完整準確反映政府投資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形成的資產和權益,在保證政府投資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各級財政部門向投資基金撥付資金,在增列財政支出的同時,要相應增加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淨資產——“資產基金”,並要根據本級政府投資基金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資本金時,應按照政府累計出資額相應衝減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淨資產——“資產基金”。

第二十七條政府應分享的投資損益按權益法進行核算。政府投資基金應當在年度終了後及時將全年投資收益或虧損情況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按當期損益情況作增加或減少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淨資產——“資產基金”處理;財政部門收取政府投資基金上繳投資收益時,相應增加財政收入。

第二十八條政府投資基金應當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其他重大情況。按季編製並向財政部門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要按本辦法規定將政府累計投資形成的資產、權益和應分享的投資收益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要按照本辦法和《財政總預算會計製度》要求,相應增加政府資產和權益。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製度,按年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有效應用績效評價結果。

第三十一條政府投資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基金運作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省級財政部門可結合本辦法及實際情況,製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

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3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我部重新製定了《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