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章
財政部2015年12月30日
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以下簡稱專項轉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為實現特定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無償給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轉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規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預算資金。
專項轉移支付預算資金來源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三條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專項轉移支付分為委托類、共擔類、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等五類。
委托類專項是指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屬於中央事權,中央委托地方實施而相應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
共擔類專項是指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屬於中央與地方共同事權,中央將應分擔部分委托地方實施而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
引導類專項是指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屬於地方事權,中央為鼓勵和引導地方按照中央的政策意圖辦理事務而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
救濟類專項是指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屬於地方事權,中央為幫助地方應對因自然災害等發生的增支而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
應急類專項是指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屬於地方事權,中央為幫助地方應對和處理影響區域大、影響麵廣的突發事件而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
第四條財政部是專項轉移支付的歸口管理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專項轉移支付管理工作。
財政部負責擬定專項轉移支付總體管理製度,製定或者會同中央主管部門製定具體專項轉移支付的資金管理辦法;審核專項轉移支付設立、調整事項;組織實施專項轉移支付預算編製及執行;組織開展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開展專項轉移支付有關預算監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門協同財政部製定具體專項轉移支付的資金管理辦法;協同財政部具體管理專項轉移支付。
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需要製定實施細則,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專項轉移支付管理應當遵循規範、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設立和調整
第六條設立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作為依據;
(二)有明確的績效目標、資金需求、資金用途、主管部門和職責分工;
(三)有明確的實施期限,且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擬長期實施的委托類和共擔類專項除外;
(四)不屬於市場競爭機製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