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對內治理(1 / 3)

(一)整頓吏治

乾隆時期,天下太平日久,官員腐化日益加深,乾隆帝為了維持清王朝的鼎盛局麵,不得不用很大的精力來選拔官吏,懲治貪汙,澄清吏治。他從祖父康熙帝、父親雍正帝的統治經驗中得益不少,但是官場的貪風並未收斂,吏治廢弛,日甚一日。

清朝的官吏來源主要有兩個途徑,一是科舉考試,一是捐納。康熙帝為了延攬學行兼優、文詞卓越的人才,特別是作為對漢族知識分子的籠絡,於正科之外,增加特科,如博學鴻詞科、經學特科、孝廉方正科;曆次南巡,還有特別召試。乾隆帝仿效其成例,於乾隆元年舉行博學鴻詞科,以後還有皇太後萬壽恩科,南巡時也召試士子,賜給出身,使一批有才華的讀書人以文獲進。他比較重視從科學考試中選拔人才,曾經多次親臨貢院,巡視號舍,看到考場矮屋風簷,士子條件清苦,便命發給考生蠟燭木炭,準許入場時攜帶手爐以溫筆硯,還關心考場的夥食。因為會試正值京師嚴寒,曾命延期三個月以待春暖。至於捐納,乾隆朝規定可捐至道府、郎中,武官可捐至遊擊,貢、監生都可以用錢捐得。乾隆帝本人起初是不讚成捐納製度的,但金川之役,為了解決軍餉,出師之始就開買官捐納之例。乾隆以後,隨著清朝的衰落,捐納製度日益泛濫,成為一大弊政。

乾隆帝自稱“用人之權,從不旁落”,大臣的任命,都出於自己的裁奪。他召見大臣,往往隨手記下觀察得來的印象,作為日後用人的參考。他也要求臣僚薦賢舉能,但對於濫舉官員的,無論滿漢大臣,都要受到嚴厲譴責或處分。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上諭中規定,督撫考核官員,三年一次,京官稱為“京察”,外官稱為“大計”,經過考核,將不稱職的官吏分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疲軟無力、不謹、貪、酷八種給予不同的處置。乾隆帝認為這是鑒別人才的大典,一定要認真執行。他連篇累牘地訓斥部院堂官和督撫的姑息徇私之習,要求在“京察”“大計”中秉公查核。乾隆十八年(1753年)以後,多次對“京察”各官親自裁定。以後又宣布對過去一向不考核的各省其他官員亦須考核,並傳諭京官可以密折奏聞所屬官吏是否賢德。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規定,“京察”“大計”中保舉的卓異官如發現有犯贓行為,原保薦上司要受到議處。有資料統計,乾隆一朝,在考核中因“不謹”“罷軟”而被革職的,因“老”“疾”被勒令“休致”的,因“才力不及”和“浮躁”而被降調的,合計達到六千多人,這在中國封建社會的政治史上也是少見的。

乾隆帝認為,提補官員,應當選擇“年力精壯、心地明白者”,因而屢次對提補年老或是隱瞞提拔大臣年齡的官員從重處罰。他強調指出,衰庸老官“留一日即多誤一日之事”,特製定八旗武職年老休致例和各類衰憊老官休致例。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和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分別規定部院屬官55歲以上要詳細甄別,“京察”二三等65歲以上要帶領引見,“候朕鑒裁”。對於邊疆辦事司員,年過60以上就不許保送。他非常重視文官中的知縣、武官中的總兵的年齡結構,因為“知縣為親民之官,一切刑名、錢穀、經手事件,均關緊要,自不便以年力就衰之人挺其濫竽貽誤”;“總兵有整飭營伍、訓練兵丁之責,豈可任年老衰頹之人因循貽誤”。隻有漕務職司可以“稍有區別”,其他任何“親民之官”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留於原任。

乾隆帝對自己身邊的文臣要求更加嚴格。他即位後的第二年,在上諭中提出:“翰林乃文學侍從之臣,所以備製詔文章之選,朕看近日翰、詹等官,其中詞采可觀者固不乏人,而淺陋荒疏者恐亦不少,非朕親加考試無以鼓勵其讀書向學之心。”他親自命題、閱卷,命“自少詹講讀學士以下,編修檢討以上”皆要參加,且不許“稱病托詞”,考試後按其優劣分別升降。這樣的考試曾舉行過多次。

(二)蠲免天下錢糧

乾隆皇帝非常強調預防自然災害給農業生產帶來的重大損失。他很注意水利建設,特別重視治理黃河。乾隆時期,解決黃河水患的關鍵工程在清口(今江蘇淮陰西)、高家堰。清口地處黃淮交彙處,為河防要地,乾隆皇帝多次到這裏勘察水情,親自部署整治河道,對治導、疏浚、護岸等項工程做出了一些重要的決策。水利建設的另一項大工程是海塘的修建,這是雍正時期就開始的。乾隆皇帝在位時,在江蘇境內修建了自寶山至金山的“塊石簍塘”,在浙江境內修建了自金山至杭縣的“魚鱗石塘”,在錢塘江南岸也修建了許多石塘和土塘。這些工程有力地保護了江浙一帶富饒之區,使大片良田不致受到海潮的侵襲,對促進農業生產大有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