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薦
作者:小非
編前語:
退休後,老人們頤養天年可謂理所當然。可是,偏偏有一部分老人樂於發揮餘熱,再找份工作,自願成為一名“退休打工族”。不少企業也從節約成本的角度考慮,熱衷於聘用退休人員。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退休後打工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遇到勞動糾紛時,勞動部門無法認定工傷,法院還有可能駁回訴訟請求……麵對一係列的維權困境,法律界人士提醒,如果家有“退休打工族”,請一定要簽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以便維權。
退休女工遭遇維權困境
張阿姨今年(2011年,下同)55歲,是河南省鄭州市一家企業的退休職工。
2008年9月1日,張阿姨應聘到鄭州市一家公司,從事後勤工作。這家公司是張阿姨的一家親戚所開,當時,張阿姨和公司約定月工資為600元。誰料想,因為工資問題,竟出現意想不到的結果。張阿姨說,上班的前兩個月,也就是2008年9月和10月,公司按照約定,把工資都按期支付了。可後來,公司卻不再提這事了。礙於情麵,她也不好意思過問。
2010年12月,張阿姨向公司提出了異議。但公司負責人表示,公司隻是讓張阿姨過來“幫忙”兩個月,況且,兩個月工資已經支付,其餘時間,她不在公司工作,她的時間也是自由支配,她的行為也與公司無關。張阿姨一聽就急了,怎麼能這樣說話呢!她要求公司補齊全部工資,但遭到了拒絕。
張阿姨很無奈,在經過一係列谘詢後,她向鄭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全部工資2萬餘元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元。可是,鄭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以張阿姨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的通知書。
鄭州市勞動監察支隊一位工作人員對此解釋說,張阿姨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不在《勞動合同法》適用範圍內。因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根據相關規定,全民所有製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應該退休。張阿姨與單位簽訂的口頭勞動合同無效,也無法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張阿姨不服仲裁部門的裁決,2011年初,她遂向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應得工資兩萬餘元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並解除與被告的勞動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元。庭審當中,被告公司辯稱,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公司雇用了原告2個月,已將這2個月的報酬結清。而在法庭上,張阿姨拿不出足夠的維權證據。
2011年3月21日,鄭州市高新區法院審結了此案。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我國法定的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是50周歲,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時已滿50周歲,不符合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條件,原告和被告之間應視為曾存在短暫勞務雇傭合同關係。原告雖主張自2008年9月以來,一直為被告提供勞動,但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故請求被告支付2008年10月31日之後的工資及相應的利息,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雙方不具備勞動關係,故原告有關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被告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張阿姨的訴訟請求。
“退休打工族”的快樂與困惑
老人們退休後的生活,應該是豐富多彩的。
現實生活當中,有不少退休後的老年人身體狀況良好,又有一技之長,他們希望發揮餘熱,於是,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選擇“再就業”,自願成為一名“退休打工族”,或者叫“銀發打工族”。而不少企業也從節約人力成本的角度考慮,諸如不需繳納社保、公積金等,熱衷於聘用這一類的退休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