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行政強製法》的檔案行政強製措施與檔案行政強製執行
業務研究
作者:董延延
摘要:檔案行政強製包括檔案行政強製措施與檔案行政強製執行。行政強製措施由法律設定。區別檔案行政強製措施與檔案行政強製執行對檔案行政執法具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行政強製;檔案行政強製;檔案行政強製措施;檔案行政強製執行
1 檔案行政強製措施和檔案行政強製執行的概念
檔案行政強製措施與檔案行政強製執行在檔案學界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定義,筆者根據《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及已有文獻中有關檔案行政強製概念的陳述,對檔案行政強製措施和檔案行政強製執行進行界定。
1.1 《行政強製法》有關行政強製、行政強製措施、行政強製執行的規定。2011年6月《行政強製法》頒布,並已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法第二條對行政強製、行政強製措施和行政強製執行作出了明確規定。其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強製,包括行政強製措施和行政強製執行。其第二款規定:行政強製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製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製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製,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製的行為。其第三款規定:行政強製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製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強製法》既將行政強製措施與行政強製執行‘合二為一’(合稱為‘行政強製’),又在同一法中將它們‘一分為二’(分別規定‘行政強製措施’與‘行政強製執行’)。”之所以將它們“合一”,是基於行政強製措施與行政強製執行有其行政行為上的共性;之所以將它們“分二”,是基於行政強製措施與行政強製執行在法律設定和法律適用中的嚴格區別。[1]
1.2 已有文獻中有關檔案行政強製、檔案行政強製措施和檔案行政強製執行概念的陳述。《行政強製法》頒布前,檔案學界對檔案行政強製的研究非常少,有關檔案行政強製的定義隻有兩個。李建芳認為:“檔案行政強製是檔案行政主體為實現法律規定的狀態或防止危害社會的行為而對義務人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義務的具體檔案行政行為。”[2]胡春華認為:“檔案行政強製,是指檔案行政主體及由檔案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為了實現檔案行政管理目的,依法采取強製手段強製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檔案行政行為。”[3]兩個概念共同點在於:檔案行政強製是檔案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是強製性行政行為,是為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行政行為;不同點:一是李建芳認為,檔案行政強製是為了“防止危害社會的行為”而采取的“具體檔案行政行為”,二是胡春華認為,實施檔案行政強製的主體還應當包括“由檔案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與《行政強製法》第二條的規定相比較,上述概念明顯存在界定不清,概念混淆與模糊等問題。
1.3 檔案行政強製、檔案行政強製措施和檔案行政強製執行概念的界定。依據《行政強製法》有關行政強製、行政強製措施和行政強製執行的規定,根據檔案行政管理工作及有關檔案行政強製研究的已有成果,筆者認為,檔案行政強製包括:檔案行政強製措施和檔案行政強製執行。檔案行政強製措施是指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在檔案行政管理過程中,為製止檔案違法行為、防止檔案實體損毀、避免危害檔案實體事件的發生、控製檔案實體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檔案實體或財物實施暫時性控製的行為。檔案行政強製執行是指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於不履行檔案行政決定的行政相對人依法強製其履行義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