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鹿特丹規則下對無單放貨淺析(1 / 2)

鹿特丹規則下對無單放貨淺析

經濟研究

作者:馬婷婷

【摘要】針對新規則下無單放貨機製進行研究,以出口商的視角來分析無單放貨風險的變化,進而提出爭取貨物控製權和有利法律地位,並盡量避免運用F組貿易術語等對策建議,以期為中國出口商提供參考和借鑒。

【關鍵詞】《鹿特丹規則》 無單放貨 出口貿易風險

一、鹿特丹規則下無單放貨條款

無單放貨是指承運人在提貨人未提供正本提單的情況下交付貨物的行為或現象。除少數貿易存在欺詐或惡意不贖單情況外,大部分的無單放貨皆因航期短而單證流轉過程過長,導致船舶到港時進口商還未獲得正本提單。2009年9月23日在荷蘭鹿特丹簽字的《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稱之為《鹿特丹規則》。該規則對於“無單放貨”問題設計了一套具體而詳盡的解決路徑,即允許承運人不憑正本提單交貨,改變了以往海運公約的立法思維,不再將“憑單交貨”作為一項強製性義務加諸承運人,而是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或符合一定條件時賦予承運人無單放貨的權利。

《鹿特丹規則》在堅持憑單放貨原則的基礎上,改變了過去將憑單放貨作為承運人一項強製性義務的做法,允許承運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無單放貨並無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新規定是在原有公約上的創新和進步,但其不完善、不成熟、過於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大大增加了海運經貿欺詐的風險,極有可能會減損提單的重要性。它在力圖平衡國際貿易各方當事人利益的同時也給出口賣方帶來了一定的風險。

二、出口貿易中無單放貨的現狀

(一)無單放貨情況數量激增。

近年來,我國海上貨物運輸中無單放貨趨勢不斷擴大,船貨間無單放貨糾紛激增,不利於貿易和航運事業的發展。在中國近10年的海事審判中,無單放貨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僅近幾年案件數量大約占總案件數的5%左右,我國每年審理的無單放貨案件相當於全世界其他國家的總和。某海事法院法官也透露,長期以來,違法違約的無單放貨案件居高不下,多數都具有詐騙性質。

(二)貿易術語FOB中暗含的風險。

FOB價格術語下賣方承擔交貨義務,而買方承擔貨物的海運責任,即要負責租船訂艙並繳納運費,這使賣方的交貨人與托運人身份可能出現分離,惡意的無單放貨風險放大。目前,我國出口企業大量地使用FOB術語,經常發生無船承運人背著貨主通知船公司無單放貨,而出口公司又沒有收到貨款,錢貨兩空的悲劇,FOB下的無單放貨案件更是屢見不鮮。

(三)無單放貨的形式逐漸多樣化。

憑副本提單和保函無單放貨、目的港慣例或法律規定下的無單放貨、按照托運人指示無單放貨、目的港無人提貨時的無單放貨、提單遺失下的無單放貨等多種形式的存在使得無單放貨案件複雜化。我國尚屬於發展中國家,缺乏海運貿易方麵的業務知識,加之法律尚不健全,管理不嚴格,由FOB方式下不憑正本提單放貨所引發的訴訟較多,遭受的損失較大,這對我國外貿出口無疑是一個嚴重威脅。

三、形成無單放貨風險的原因

(一)提單物權憑證屬性的動搖。

根據《鹿特丹規則》,在簽發未載明“必須交單提貨”的不可轉讓運輸單證,甚至在簽發“必須提交”的不可轉讓運輸單證或可轉讓運輸單證情況下,承運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免責地無單放貨。另外,公約還賦予了承運人在提單持有人交單提貨的同時要求提貨人適當表明身份的權利,同樣動搖了提單的物權憑證屬性,可能使出口商貨、款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