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再追溯曆史,我國唐代也有“悲田、福田院”等恤孤養疾機構。但與其臨時性救濟不同的是,宋代社會救濟機構設置是自上而下,遍布全國之“各府、州、縣、軍、監”,構成一個網絡。更難能可貴的是,宋代社會救濟機構還有一整套以成文法形式規定的製度。
首先,救濟對象很明確。其中,在居養院的老人一直供養到送終;兒童供養到十五歲成年。而對於在“道路店肆”乞討無門或生病者,入院後,“官給錢米藥餌,候安可日,再給錢米津遣返還鄉”。還有這樣的規定:軍人退役之後,“殘篤廢疾,不能自存”,則“仰本軍隨營措置收養”。也就是說,軍隊也建有救濟機構,用以收養退役後生活無著的曾經服役者。這不能不讓我驚歎。當然,是否真正符合救濟條件,還需要“知州、通判、縣令、佐驗實”,發現有“冒濫不實”者,不僅本人要治罪,負責核實的官員“與同罪”。法律還鼓勵人們舉報“詐冒及保明不實”者,一旦舉報被證實,“立賞錢一百貫”。
其次,救濟所用費用專門由政府列入財政預算根據相關規定撥款。比如,仁宗嘉祐二年的“中央預算書”規定,用於救濟機構的財政撥款額度為:“諸道節鎮及並、益、慶、渭四州歲賜錢二十萬,餘州、軍、監十萬”。這一預算的產生不僅考慮到了各州人口多少,還有更細的標準:即每名救濟者接受救濟的標準。如宣和二年有法規:“應居養人,日就粟米一升,錢十文。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錢五文。”
最後,救濟機構內部管理也有明確的規定。比如,對於一般乞討者,居養院有規定:“遇冬寒收養,至春暖放散。”安濟坊收養病人,“以病人輕重而異室處之,以防漸染”;同時,安濟坊延招醫生,也有一整套考核製度。漏澤園埋瘵無主死人,規定也必須立碑記,將其情形及今葬字號、年、月、日悉記碑上,以備其後人查找,等等。
正因為宋代救濟機構構成一個網絡,有一套較完備製度,因此,可謂領今日救濟製度風氣之先已日久。宋徽宗在政和二年曾禦筆:“鰥、寡、孤、獨有院以養,病者有坊以安濟,死者有園以葬,王道之本也。”這與今日之“老有所養,病有所醫”等民生目標相比不僅毫不顯粗陋,反倒曆久彌新。
不過,涉及這段曆史,讓人更感興趣的是宋代社會救濟製度之興衰。
誠如上麵所述,總體上看,宋代社會救濟製度一直較為完備,也非常有價值,但中間也經曆了幾起幾落。而這種起落都與一個人的命運有關。這個人就是《宋史》中都已蓋棺定論的奸相蔡京。
蔡京為人之奸詐、為官之貪腐、為相之誤國,曆史早有定論。但是,宋代社會救濟機構之設置卻有他的功勞。《宋史》有明確記載:“崇寧初,蔡京當國,置居養院、安濟院……三年,又置漏澤園”,以踐行孟子“使民養生喪死無憾”之旨。為推行這一民生舉措,蔡京連下詔書,雷厲風行,使得各級救濟機構迅速得以設立。崇寧五年,蔡京所代表的新黨右派失勢,自己也被罷相轉而任一閑職,保守派迅速全麵反擊,連同蔡京推行的民生新政也都受到拖累,社會救濟機構的擴張受到挫折。至大觀元年,蔡京轉任尚書右仆射兼門下侍郎,再次回到權力較中心位置,在其影響下,社會救濟機構進入改進和完善時期。期間為加強對機構的管理,政府還特別在居養院和安濟坊各派駐軍典一名。大觀三年六月,蔡京再度罷為中太億宮使,離開權力中心,舊黨再度回潮,蔡京力推的社會救濟也因此再度廢弛。政和二年五月,蔡京複輔政,在其心腹何執政幫助下,重新恢複居養、安濟等法,社會救濟機構得以重建。宣和二年,蔡京徹底告別權力中心,社會救濟製度很快被破壞。一直到南宋王朝建立,又緩慢得到恢複。
社會救助製度本是得民心之舉,僅因為一個人的命運而幾度存廢,這充分證明了當時在大製度的人治本色下社會求助製度的尷尬處境。更可歎的是,舊黨反擊蔡京為代表的新黨推行社會救助的理由竟然是:救助太過、太廣,鼓勵了偷懶,荒廢了正業。所謂“不養健兒,反養乞丐”;“天下窮民,飽食暖衣,而使軍旅之士稟食不繼”;“不管活人,隻管死戶”雲雲。還有舊黨人士以少數冒領、冒濫以及機構內部貪腐案例,抓住一點,不及其餘,否定整個救助製度。正因此,雖然舊黨相對於新黨右派總體上占據道德優勢,但後世顧炎武回顧這段曆史時仍感歎舊黨“因人廢法”的做法不妥。金中樞教授更直言,“京縱不仁”,但社會救濟新法則“非私惠、小慈可比”,“實仁政與現代福利製度之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