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自然資源產權製度的認識與思考
政法論壇
作者:張傑
摘要:21世紀,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與自然資源科學開采、集約使用的矛盾將愈加突出和尖銳,這一矛盾深刻地影響到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我國自然資源產權製度長期以來界定的不清晰和不合理,造成自然資源配置效率損失很大。通過探討自然資源產權製度,進一步明晰權利與責任,就可以緩解經濟發展與自然資源短缺之間的矛盾,從而促進中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自然資源產權製度;配置效率;可持續發展
一、 問題的提出
十八大報告中提出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五位一體”的戰略建設,從此生態文明建設就提升到國家發展的戰略高地,而加強生態文明製度建設是生態文明建設的製度保障。
然而在作為生態文明製度建設中的重要內容,我們正在更加清楚地認識到自然資源產權製度對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作用,通過健全自然資源產權製度,可以提高自然資源的使用和保護效率。讓自然資源價格更充分反映自然資源的稀缺程度,而解決問題的辦法就是通過建立有效的產權製度來實現自然資源的合理定價和有償使用。如何通過合理的自然資源產權製度安排來緩解長期以來我國由於粗放型發展模式所帶來的資源環境矛盾是值得研究和探討的。
二、我國自然資源產權製度的現狀
自然資源產權的有兩種屬性,即自然屬性和經濟屬性,從自然屬性來看,自然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即使有些資源能夠自我再生,但若過度開采會使得超過資源本身的循環能力,也可能導致資源陷入不可逆的境況;在經濟屬性方麵,自然資源有著很強的公共性、正負外部性都很大(開采能源能夠為人們提供各種動力和熱量,但同時也會造成環境的破壞,比如說土地表層塌陷等)、開發利用的經濟周期比較長等等。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過了三十多年的經濟體製改革,自然資源產權製度,特別是農業自然資源產權製度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現階段的自然資源產權製度類型為在公有製基礎上的企業分成契約關係(如:廠礦的工資加超額獎金製)、定額契約關係(如:土地承包製)。
公有製基礎上的企業分成契約,刺激了生產者的積極性,但造成了隻追求生產利益而不顧自然資源的承載力的後果,同時自然資源具有很強的公共性,缺乏合理的自然資源產權界定,導致在巨大利益驅動下沒有行為約束,對生態平衡造成了巨大的破壞。
農村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製是典型的公有製基礎上的定額契約關係,這種契約關係在扣除各種攤派費用之後歸承包者個人所有,在很多程度上刺激了在當時壓抑很久的勞動積極性,刺激了農業生產。但是這種土地產權安排存在著國家所有與集體所有界定不清的問題,國家所有權淩駕與集體所有權之上,農民從土地獲得的利益常常被國家所有權所侵蝕。同時有些公共物品的自然資源在家庭承包製下,由於具有相對短期的契約合同期,承包者為追求在合同期內的利益最大化,將會肆無忌憚地截取自然資源,破壞生態環境,造成負外部性。
在自然資源的流轉方麵,還缺乏正常的市場交易途徑,產權關係殘缺不全,自然資源的定價不合理,總的來說就是還沒有健全的產權交易市場及完善的生態補償機製。
造成我國自然資源產權製度不健全的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麵。第一,自然資源產權各權能之間界定模糊,從而使自然資源使用的權責利等問題存在著不確定性。第二,自然資源產權製度本身規定就不合理,其界定的產權界限使各個利益團體的經濟行為具有很大的外部性。第三,缺乏必要的法律和完善的市場機製,來保證自然資源能夠以比較廉價的流轉方式來進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