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家治理視域下領導者法治思維能力的提升路徑(2 / 3)

二、國家治理視域下提升法治思維能力的主要路徑

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這是一項偉大社會工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是迄今為止在國家治理語境下,對具體從事治理活動的執政者基本素質的高度概括和要求。而法治建設方麵“知行不一”現象不徹底解決,實現建設法治中國的目標將會是很艱難的。法治思維是一種觀念,觀念的改變必然是一場深刻的思想革命。因此,當務之急是努力提升執政者的法治思維能力,以法治思維能力的提升助推國家治理能力的飛躍。

(一)以履行表率義務為動力,強化提升法治思維能力重要性的認識

1. 2011年4月22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法製宣傳教育的決議》第二項規定:“廣大公務員尤其是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學習憲法和法律,係統學習和熟練掌握與履行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自身法律素質和法治觀念,……做全社會學法守法用法的表率。”可見,做全社會學法守法用法的表率是當前每位執政者的基本義務,意味著執政者要把法律意識融入到經濟社會發展的宏觀決策之中,把依法辦事的原則貫穿於具體問題的解決之中,把遵紀守法貫穿於全部工作和生活中。

2. 強化法治思維能力的重要性是履行好這一基本義務的前提。必須強化法治思維能力重要性的認識,把有效提高法律意識作為一項重要的學習任務來抓落實,將提高能力的壓力變為學習的動力。隻有認識提高了,才能有助於執政者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的觀念、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觀念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觀念;做到善於運用法治方式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法治思維的形成需要法治權威的樹立,樹立權威的關鍵是違法能否得到追究。對此,我們要注意以行政問責製為抓手強化法治思維的重要性,不斷增強其治理能力。

3. 練好增強法治素養的內功。一是強化法治理念。平時具備法治理念的執政者,遇到問題才可能運用法治思維。要從治國理政基本方式的高度來認識法治作用,旗幟鮮明地反對“權大於法”的人治思維,真正把憲法和法律作為開展工作、解決問題的基本規則,真正把依法辦事作為一種思維方式和行動自覺,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二是熟悉法律知識。執政者在法律知識基礎上形成的法律信仰、自願守法和自覺用法,是法律實現其自身價值的重要途徑。這就需要主動學習憲法和法律,對於職責範圍密切相關的法律製度要稔熟於心,知道哪些是應該做和不應該做的,應該做的要做到什麼程度,進而為提高法治思維能力奠定認知基礎。三是善用法治方式。執政者在麵臨多種解決問題方式、手段時,首先要把合法性作為優先選項,研判解決問題的方式手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治精神,自覺運用法治方式開展工作,在不斷學習、思考和實踐中提高法治素養。四是接受法治監督。主動接受法治監督既是對法律的尊重,也是對自身的一種保護。要糾正“監督就是不信任”的觀念,增強主動接受監督意識,自覺置身於黨和人民事業所要求的各種監督之下。

(二)以製度建設為契機,加強法治思維的教育和培訓力度

1. 注重培養和提高法治思維的精神內核。以法治思維的精神內涵為指導,注重培養和提高以下五個方麵的意識和能力。一是注重程序意識,西方的法律諺語指出:“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5]、“沒有程序的正義就沒有實體的正義”、“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因此執政者在行使國家公權力時,無論是決策還是執行時必須著重考慮其過程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二是目的正當和法定權限的意識(合稱公正意識),即應著重考慮行政行為的目的是否正當和自身法定權限的界限在哪裏,不能濫用行政權力和失職。三是公開的意識,即在對待涉及相對人切身利益或者行政爭議較大的事項時,應著重考慮公開聽取有關各方的不同意見並進行社會風險穩定評估。四是公平意識,即在需依法撤銷或者改變行政行為時,應著重考慮如何對權益受到損害的相對人采取補救措施或者給予相應的賠償或補償。五是救濟意識,即在發現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時,應著重考慮如何為相對人提供暢通的救濟渠道,防止行政爭議演變為社會不穩定因素。

2. 提升法治思維能力的核心基礎是法律教育、基本途徑是法治實訓。2012年12月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我們要把憲法教育作為黨員幹部教育的重要內容,使各級領導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掌握憲法的基本知識,樹立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自覺意識。”推而廣之,執政者要加強學習法學基本理論,掌握憲法及其相關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訴訟法等與履行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增強誠信守法、依法管理、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的觀念。柯克法官曾感言:“法律是一門藝術,在一個人能夠獲得對它的認識之前,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6]要按照理論聯係實際、學用結合的要求,通過各種製度建設,推進法製教育的製度化、規範化。如堅持和完善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法、領導幹部法製講座、領導幹部法律培訓、重大事項決策法律谘詢等一係列製度。通過實踐,讓執政者收獲法治實踐的巨大收益、增強法治的信心。

3. 培養執政者的法治思維,是當前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的法定職責和重要任務。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應當將相關法律知識、法律意識和法治思維的提升作為培訓的必修課,加大法治培訓在培訓課程中的份量,著重提高廣大學員科學民主決策和法治思維、行為方式的能力。當然學習重在實踐和講究實效,切忌走形式,因此,必須加強黨校和行政學院培訓、輪訓學員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通過培訓,力求學員滿足法治思維的基本要求:一是不斷豐富法律知識,把握法律技術,訓練規則意識;二是學會從正義的角度思考問題,堅守法治思維的邏輯底線;三是學會從規範入手,從行為著眼展開法治思維;四是學會運用法治方式來處理日常工作,養成習慣。

4. 積極推進政府購買專項或者綜合法律服務工作。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在第九部分“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之“維護憲法法律權威”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顧問製度。筆者認為,在提升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過程中,不妨考慮從深化政府購買法律服務著手,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這不但需要執政者加強自身的法律修養,也需要學會接受法律專業人員的協助和建議。盡管不少政府聘請律師和法學專家擔任法律顧問在我國已成常態,但法律顧問的參與程度參差不齊,一些地方開展的效果並不理想。因此,政府部門及各級機關應深化購買法律服務,規範購買行為和法律服務秩序。法學專家和律師為政府服務的範圍,應包括提供社區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協助政府處理有關民商事法律問題,依法維護政府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依法處理突發事故及群體事件,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參與國有企業的兼並及重組,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為政府決策提供合法性、可行性論證;為政府製定相關的行政法規提供立法建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