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上市公司大股東關係現狀分析
論壇
作者:楊鬆令 晏文婷
摘要:上市公司大股東內部存在隱含關係是影響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要素之一,本文提出公司內部關係型大股東的存在實際上重構了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本文首先對創業板中存在的關係型大股東類別進行了界定,並通過分類統計,初步刻畫出創業板上市公司大股東關係現狀,為股權結構的縱深研究提供了可行方向。
關鍵詞:股權結構 股東關係 創業板
一、股東關係研究現狀
國內外相關研究表明,關係治理行為會極大地影響著企業的各種價值表現。由於上市公司所處的社會環境、行業等不同,在世界範圍內上市公司大股東之間普遍存在著政治關係、社會關係等不同的關聯關係。在各種存在於股東之間的關聯關係中,國外學者主要圍繞大股東之間的政治關係層麵展開了一係列的研究,認為大股東政治關聯可以幫助公司在債務融資等方麵創造更具優勢的條件。上市公司中的股東關係是公司公共關係領域中不斷發展的一個全新的發展方向。Bennedsen等通過理論研究,以股權集中的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認為公司發起人可以通過引入關聯大股東,並促使他們形成戰略聯盟以獲得更大的控製權。汪青鬆提出股東關係維度的代理問題不僅僅表現在大股東對資本多數表決和控製權的濫用的問題上,盡管在探討股東平等問題時很少從這個方麵進行分析,但小股東的“搭便車”問題也是一個重要方麵。
國內研究方麵,蔡寧等提出在我國國有企業與家族企業中,股東之間存在著通過親緣、產權、戰略投資、商業合作等不同形式的聯結而產生的關係網絡,且不同類型的股東關係網絡體現出其特有的性質。魏明海提出單純從產權的角度對股權結構與股東行為展開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指出探究上市公司股東關係是股權結構深化研究的一個重要方向,總結出大股東之間關係主要體現為產權同源關係、商業夥伴關係和行政同源關係,並建立了可行的指標體係對股東關係進行了刻畫。通過多種形式契約而構成的股東關係實際上重構了公司股東的產權結構,以關係為基礎的股權結構可以為深化股權結構、公司治理等研究提供可行的基礎。
二、關係型大股東的概念界定
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家族企業改製而來,公司大股東往往是具備某種隱性關係的自然人或法人。同時,由於對股東關係的研究是一項具有開拓性的工作,需要手工搜集整理獲得研究數據,基於以上考慮,本文將研究的視角集中在創業板市場上。
截至2012年10月,創業板351家上市公司中共有294家公司披露了2011年度財務報告。通過查閱報告中前十大股東情況部分的相關資料,本文按照年報中描述部分內容對公司前十大股東存在的關係進行梳理分類,發現創業板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之間除存在簡單的持股契約關係外,還普遍存在有如親緣、經濟關聯等其他潛在關係。具體關係類別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六類:持股關係、關聯關係、一致行動人關係、其他關係、托管經營關係以及授權經營關係。由於本文將研究視角集中在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內部,將關係型大股東界定為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中涉及以上六種關係的自然人或法人,不考慮關係人雖與該上市公司大股東存在潛在關係,但並非屬於該上市公司股東的情況。在此基礎上,通過對獲得的創業板上市公司2011年度財務報告中的數據進行篩選,發現創業板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之間僅存在其中四類關係。
(一)持股型大股東關係
此類大股東關係指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股東之間相互具有持股關係。例如,南都電源前十大股東中,第二大股東上海益都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第四大股東上海南都集團有限公司56.67%的股份,上海南都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第一大股東杭州南都電源有限公司39.47%的股份。截至2011年12月31日,按持股比例排序,三者分別持有南都電源20.75%、10.24%、8.16%的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