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油氣資源稅從價計征問題研究(1 / 3)

油氣資源稅從價計征問題研究

稅收與稅務

作者:王甲山 薑慶傑 李紹萍

摘要:油氣資源稅的實施已取得顯著成效,但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突出表現為:原油計稅依據不夠規範、綜合減征率測算過程不合理、喪失級差調節功能及稅收收入分配不均等,本文提出以基準價為依據計算原油的計稅價格、規範綜合減征率的測算過程及年限、將陸上油氣資源稅收入劃為中央地方共享稅及建立油氣資源品質等級鑒定中心等建議,為進一步完善油氣資源稅提供指導性意見。

關鍵詞:油氣 資源稅 從價計征 級差調節

一、油氣資源稅實施背景

我國資源稅自1994年開始一直實行從量定額的征收辦法,但隨著油氣資源供需矛盾的日益激化和油氣價格的持續提高,從量定額的征收辦法使資源稅收入不能隨資源產品的價格和資源型企業收益的增長而增加,尤其是當資源產品的價格增幅較大時,資源稅收入占產品價格的比重明顯降低,導致資源稅既無法有效調節生產,不能合理地配置和利用資源,也難以達到合理分配財政收入的目的。從量定額的征收辦法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也難以滿足建立資源節約型社會的迫切要求。

為使資源稅製度更加合理,2010年6月1日起新疆正式進行油氣資源稅從價定率的試點改革,2010年12月1日資源稅改革試點範圍進一步擴圍至西部12個省區,試點地區資源稅改革均已取得良好成效。鑒於試點地區在進行資源稅改革過程中積累的經驗,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將資源稅改革由試點地區推至全國範圍,《暫行條例》中主要變動內容有:(1)改變油氣資源稅的征收辦法。將原油、天然氣的征收辦法由修改前的8-30元/噸、2-15元/千立方米的從量定額征收改為按照油氣資源銷售額的5%-10%從價定率征收,並且暫按5%稅率征收。(2)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率,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品位、開采條件等情況,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且暫行條例主要針對不同資源品質的煤炭資源的適用稅率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二、油氣資源稅取得的成效及初顯的不足

在資源稅改革由新疆試點擴圍至全國範圍期間,其改革成效令人矚目,但與此同時,也突顯出幾個關鍵性問題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討。

(一)油氣資源稅取得的積極成效。自全國範圍內實施油氣資源稅以來,總體上運行良好,成果顯著,取得的積極成效已經初步顯現。

1.油氣資源稅的實施有效促進地方建立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長效機製,大大增加資源富集地的財政收入,促進了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增收效應顯著,有些資源富集地的油氣資源稅收入甚至同比增長數倍有餘。例如:大慶市在實施油氣資源稅前10個月(2011年1月-10月)的資源稅收入分別為20 957、9 576、8 892、9 646、 20 792、9 516、1 020、275、220、34 144萬元,共計115 038萬元,而實施油氣資源稅後的10個月內(2011年11月-12月,2012年1月-8月)的資源稅收入分別為51 609、24 794、138 267、83 605、86 056、74 821、69 902、34 386、54 234、19 649萬元,共計637 323萬元,增幅達5倍有餘,實施後平均每月資源稅收入約為63 732.3萬元,同比增長554.01%,平均每月增收達52 219.5萬元。通過比較和分析大慶市在資源稅改革前後10個月的資源稅收入,油氣資源稅的增收效應可見一斑。

2.油氣資源稅的實施符合“統一各類企業稅收製度”的改革目標。油氣資源稅改變了企業資源稅負差距大的現狀,從價計征的征收辦法使各類企業的資源稅費負擔更加公平、合理,統一和完善了油氣田企業資源稅政策。

3.油氣資源稅的實施使得國家利益得到了更好的維護。油氣資源稅使得一直以來資源稅稅負水平偏低的狀況不複存在,使資源稅在資源價格中的比重有所提高,資源稅收入與資源的稀缺性呈正相關,避免流失國家的稀缺性資源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