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基於個人所得稅稽查常見涉稅問題的思考(1 / 3)

基於個人所得稅稽查常見涉稅問題的思考

納稅籌劃

作者:王寶田

摘要: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在稅務稽查實踐與教學中,經常發現某些辦稅會計因為對個人所得稅征稅範圍與納稅調增調減項目掌握不準,未如實代扣代繳個稅,從而發生少繳或多繳稅款的問題。因此,必須澄清工資總額、免稅項目、減稅項目和納稅調整項目等問題,以防範納稅風險。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征稅範圍 納稅調整 涉稅問題

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取得應稅所得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必須依法履行;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均應依法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本文結合稅務稽查中發現的問題,結合以上公式中的概念進行明確。

一、工資總額

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各種獎金(如質量獎、超產獎、節約獎、競賽獎、年終獎、綜合獎)、工資性津貼和工資性補貼。其中:1.工資性津貼。包括按國家或地區規定標準支付的高空津貼,井下津貼,高溫津貼,低溫津貼,外勤津貼,夜班津貼,崗位津貼,行業津貼,野外津貼,職務津貼,工齡津貼,護齡津貼,教齡津貼,保健津貼,科研津貼,導師津貼,技師津貼,技術津貼,地區津貼,夥食津貼,少數民族津貼,行車津貼,主任津貼,保險津貼,乘務津貼等。2.工資性補貼。包括按國家或地區規定標準支付的取暖補貼,副食補貼,糧煤補貼,回民補貼,肉食補貼,交通補貼,行車補貼,私車補貼,工種糧補貼,糧油價格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水電煤氣補貼,住房補貼或房改補貼,房租補貼,老幹部特殊費用補貼,通信工具補貼,住宅電話補貼,醫療補貼,洗理費,書報費,服裝費(不包括工作服)等。

二、納稅調增項目

納稅調增項目是指單位支付時沒有計入工資總額,但按稅法規定應該作為應稅收入,並在計算“每月收入額”時調整增加的事項。主要包括:1.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工薪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2.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工薪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3.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在交費時存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應該將其當作一個月的工薪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4.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薪收入,並入當月工薪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5.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各項免稅之外的商業性保險費,應在向保險公司繳費時並入當月工薪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6.單位以出差補助(差旅費津貼或出差夥食補助)、誤餐補助、通訊費、燃油費等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並入當月工薪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7.職工取得的用於購買企業股權的勞動分紅,並入當月工薪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8.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全額並入營銷人員當月的工薪,計征個人所得稅。9.單位采用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等方式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的行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製定,如當地政府未製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10.單位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製定,如當地政府未製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通訊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11.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薪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12.單位在節假日發放給職工的禮品(包括實物、服務、消費券、購物卡和現金),應與個人當月工薪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實物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