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訪轉法,回歸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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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潔人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切實加強協調配合,健全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製,努力形成依法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合力。這個《意見》旨在緩解當前日益增加和複雜的社會矛盾以案件形式進入司法,形成訴訟與信訪交織、法內與法外解決並存的現狀,期望通過全麵改革涉法涉訴信訪減少群眾“信訪不信法”“棄法轉訪”“以訪壓法”等行為,以保護和提升司法權威,保證正常有序的涉法涉訴信訪的秩序。
信訪的由來和作用
信訪製度是中國共產黨創建的一種特殊的權利救濟方式,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民政治參與的重要渠道,也是實現和維護人民民主政治權利的具體形式。信訪在行政領域為公民提供一種補救的措施,公民通過這種在司法行政中的補救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1951年6月7日政務院頒布的《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標誌著信訪製度的正式確立。隨後信訪製度經曆了三個階段的發展變化:第一階段是1951年6月至1979年1月的大眾動員型信訪。由於受到政治運動的製約,這個時期的來信來訪量與政治運動密切相關,內容主要是揭發他人的問題,到運動後期,信訪內容主要是反映運動中存在的問題或要求落實政策;第二階段是1979年1月至1982年2月的撥亂反正型信訪。在這一時期,信訪迅速從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邊緣位置走到了中心位置,信訪的人數和解決問題之多都是史無前例的,主要內容是要求解決大批曆史遺留問題,平反冤假錯案;第三階段是1982年2月至今的安定團結型信訪。隨著國家在1982年宣告撥亂反正任務的基本完成,信訪製度最主要的功能轉變為化解糾紛、實現救濟。
1995年,國務院頒布了《信訪條例》,並於1996年1月1日起實施。《信訪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標誌著我國信訪工作步入了法製化軌道。雖然當前信訪存在諸多問題和弊病,但不可否認它在我國發展中起到很大的作用:
首先,信訪是一種簡便、直接、迅速的反映群眾意願的形式。來自來信來訪中的社情民意是各級領導機關及領導人從各種會議、資料和調查中難以得到的重要信息。當前,民意訴求日益複雜多樣,由於渠道不足、表達不暢導致的過激行為時有發生。領導幹部接訪,可以讓群眾在最短時間內、以最少的環節和最快的速度將訴求和意見反映上來。通過這種渠道,有關部門和領導可以廣泛地直接地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群眾的情緒及群眾對各項政策的態度,以便有的放矢地調整有關政策,進行合理決策。
其次,信訪活動是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行自發的、直接的、公開的、有效的民主監督的重要形式之一。通過做信訪工作,可以及時發現領導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的各種問題,查處違法亂紀,糾正不正之風,克服官僚主義,防止貪汙腐敗。
最後,信訪是對司法解決糾紛途徑的補充。通過信訪,可以及時有效地調整人與人、人與組織、人與社會之間的關係,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化解群體性矛盾的不安因素。
群眾上訪多數是因為有冤情,但也有極少數人是無理上訪,要求過高、行為偏激。信訪特別是領導直接接訪可以令上訪人與相關部門領導麵對麵交流,更直接進行溝通,因此信訪活動是一個宣傳政策法規、疏導群眾情緒的平台,能夠很好地引導群眾理性、合法、平和地表達訴求。
信訪弊病 “訴訪不分”
隨著改革和發展的進程,新矛盾不斷凸顯,土地承包、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企業改製、下崗職工、移民問題、婚姻家庭、鄰裏糾紛等各種因素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多,群體性、突發性事件時有發生,誘發許多信訪問題。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很多群眾對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理解不夠,承受力差,要求過高,加上管理體製、製度建設原因,這些矛盾沒有及時消除或緩解,最終造成群體訪、重複訪及越級上訪事件。
從去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廳發布的數據顯示,隨著修改後刑訴法和民訴法的實施,檢察機關信訪總量呈現出激增態勢。據統計,2013年前三季度檢察機關控告檢察部門受理並依法辦理群眾信訪53.5萬餘件次,其中最高檢20.5萬餘件次,20.2萬餘件次信訪案件當事人息訴罷訪。
信訪量急升是我國社會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和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中社會矛盾增加的體現,也是我國現行的解決社會矛盾和社會衝突的正式製度不健全的結果。其背後反映出信訪仍存在諸多弊病和問題。
比如,信訪渠道不夠暢通,各級黨政部門對群眾反映的問題不能及時地回應並解決,甚至互相推諉和激化矛盾。信訪群眾本身的利益要求不符合有關政策規定,也加大了信訪解決問題的難度。有些訪民要求過高,超過政策極限;有的按政策解決了但又提出新的過分要求;有的堅持無理要求,甚至製造事端,采取蠻橫打鬧的方式來達到他們的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