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巡視製度推動反腐加速(2 / 3)

紀委由同體監督轉向異體監督

紀委反腐權力將實現優化,這是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中一個引人關注的亮點。《決定》稱,推動紀檢工作“雙重領導體製”,“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

這一連串的改革舉措,直破實際中的紀委反腐積弊。不僅如此,來自有關專家的消息稱,對於官員貪腐等職務犯罪案件,今後紀檢監察部門的偵查環節,檢察機關或將介入,也就是“雙規製度”某些程序要與檢察機關合並。如果此言屬實,那麼連同上述的“擴權”一起,紀委的反腐權力將得到較大優化,這必將在未來數年給中國社會帶來一場較大的變革,腐敗分子將越來越沒那麼逍遙自在了。

正如反腐專家李永忠所言,這麼多年,這麼多起腐敗案件,幾乎沒有同級紀委檢舉揭發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和黨委班子違紀違法行為的案例。在相當意義上說,這種製度設計在實踐中存在的漏洞,也正是“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的原因所在。

3月22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消息,江西省副省長姚木根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就在同一天,當地省委機關報刊發了一篇署名“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姚木根”的文章。由於被查消息與文章見報同在一天“甚為少見”,迅速在網上引發熱議。以前中紀委查處省部級幹部,需要征求省委的意見。而現在,中紀委報請中央同意後,就可以直接查辦,對當地省委隻需要報備一下,而不再需要其同意。此案中,不但省委機關報不知道,而且省政府官網也不知道副省長被查,這不但說明現在查辦腐敗案件是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了,而且說明,查辦此案沒有發生“跑風漏氣”的情況。此案較好詮釋了“查案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這一變化。

可以肯定,以後這樣的事情將逐漸不會成為新聞,而將常態化,因為隨著“兩為主”——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的落實;隨著“三化”——紀檢工作雙重領導體製的具體化、程序化、製度化的貫徹,三中全會《決定》中關於“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的監督”將不再是一句空話,而“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也能逐漸落到實處。

中紀委再啟機構改革 解決“監督監督者”問題

“正人先正己”“打鐵還需自身硬”,王岐山在3月7日參加河南代表團審議和11日參加四川代表團審議時,均有上述表述。“打鐵還需自身硬”不是一句口號,而是實實在在的曆史經驗。反腐敗,首先是紀檢監察幹部要“自身硬”起來。紀檢監察幹部自身“不硬”,怎能反腐?紀檢監察幹部要“自身硬”,有“自覺”成分,但很難“保障”。紀檢監察幹部要“自身硬”,更需要用監督手段“鍛造”出來的“硬”,這樣的“硬”才堅強,才能經受住考驗。

一直以來,在中國的反腐體製中,對於紀檢機構的監督機製存在空白。因此,才出現了金道銘這類紀檢監察隊伍中的“害群之馬”。紀檢監察隊伍內部的違法違紀現象,它的社會影響的惡劣程度更為嚴重,於是出現了“誰來監督監督者”的拷問。

如何加強內部監督管理?去年,王岐山對中央紀委做了一次加法和一次減法:將125個議事協調機構清理至14個,這是減法;在不增加機構、編製和人員的情況下,增設紀檢監察室,將紀檢監察室由原來的8個增加到10個,新增的第九、第十紀檢監察室都用於承擔西北、東北兩個區域的案件查處等工作。

在去年改革內設機構的基礎上,今年中央紀委專門成立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強化自身監督。在今年年初的中央紀委十八屆三次會議上,王岐山曾為紀檢監察幹部明確畫出“紅線”。即“四個不準”:不準發表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定相違背的言論,不準越權批辦、催辦或幹預有關單位的案件處理等事項,不準以案謀私、辦人情案,不準跑風漏氣、泄露工作中的秘密。

在參加今年全國人大代表團審議時,王岐山再次指出,中央紀委要加大監督執紀、審查辦案全過程的管理力度,對跑風漏風、以權謀私等違紀違法行為零容忍,堅決查處絕不手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