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央行發布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1 / 1)

IT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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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為規範和促進互聯網支付業務發展,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製度,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央行)起草了《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意味著互聯網支付將正式步入“實名”時代。

按照央行征求意見稿規定,支付機構對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個人客戶申請開立支付賬戶時,支付機構應登記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址、聯係方式以及客戶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並對客戶姓名、性別、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假名支付賬戶。

由於交易便捷、成本低廉,第三方網絡支付在迅猛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如信用卡充值就是其中一環。

而此次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中就明確提出:“客戶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為支付賬戶充值。”

央行規定,支付機構隻能為電子商務交易、公用事業繳費、信用卡還款、購買特定金融產品或經央行批準的其他業務提供互聯網支付服務。同時,支付機構隻能發展互聯網特約商戶。

此外,支付機構應免費為客戶提供上溯一年的支付信息查詢服務。支付機構調整互聯網支付服務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時,應通過有效方式提前30天通知客戶。

支付機構應登記客戶相關信息:一、單位名稱、地址、經營範圍、稅務登記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按規定無須取得稅務登記證或無法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的除外);二、可證明該客戶依法設立或者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者文件的名稱、號碼和有效期限;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支付機構應核對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並留存其複印件或者影印件。

根據央行規定,客戶應通過關聯銀行賬戶為支付賬戶充值。未關聯銀行賬戶的,可通過非關聯銀行賬戶或經央行批準的“僅限線上實名支付賬戶充值”的同一支付機構預付卡為支付賬戶充值。但對充值額度有明確限製——通過非關聯銀行賬戶或同一支付機構預付卡充值的,同一客戶的充值金額月累計不得超過1000元。(金小鹿)

艾瑞谘詢分析師王維東表示,征求意見稿出台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範風險。實名製以及在業務細節方麵的規定都指向同一個目標,即風險防控。實名製是行業的發展方向,一方麵能起到反洗錢的作用,另一方麵對用戶資金而言也是種保障。支付機構在進行業務創新時,如果銀行賬戶與第三方支付賬戶的信息不匹配的話,銀行賬戶資金可能會麵臨一定的風險。第三方支付企業成本的增加主要來自於幾個方麵:部門人員配備、係統升級、對用戶端的認證以及日常維護和監控。一位支付行業業內人士表示,央行此舉主要是提高支付的安全性,尤其是在最近密碼泄露風波的背景下。他表示:“不排除央行還會出台更細化和嚴格的監管辦法,以確保支付行業的安全、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