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在進行政策製定、規劃設計和社會管理過程中應該將環境因素納入考慮範圍之中,使政策的製定與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相適宜、相協調,保證各項重大決策的實施都能實現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的雙重最大化,使經濟的持續發展始終保持在環境承載能力之內,保障代際公平和環境穩定,真正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
三、可行性是環境政策製定的標準
在實施環境政策的過程中,經濟、社會、政治甚至文化等基礎性因素製約著政策目標的實現,以及通過何種方式實現。因此,在製定環境政策的整個過程中,要把這些限製條件進行細致的考量和權衡,以便及時的調整、改進環境政策,最終實現環境政策目標。
環境政策要與社會經濟總目標相符合。由於現行的宏觀經濟政策極力的壓縮了環境政策的規劃發展空間,因此,在有限的範圍內,環境政策作為國家總體政策的重要部分之一,必須能夠與其它相關政策保持協調性。相互衝突的的政策將無法實現其初始目標。與此同時,相關職能機構和規章製度對於環境政策的有效實施必不可少,隻有這樣其實施效果才能得到保證。此外,環境政策主要受眾的環境保護意識是該政策能否實現的基礎。製約因素考慮的欠缺,環境保護意識的薄弱,不僅使環境政策無法實施,而且會影響其他政策的執行,最終導致政策發展滯後與失衡。
中國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對環境保護的認識與製度安排影響著環境政策目標的實現。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製定環境政策時,應該在環境保護措施不阻礙經濟發展的範圍內重視環境保護問題。政府部門的財政預算和經費、人事等應盡力支持與配合,地方政府對本地企業的環境汙染要高度重視,加強環境管理與監督力度,為企業提供環保活動的獎勵製度,使環境政策達到理想的效果。
四、國際環境政策走勢是環境政策製定的趨勢
二戰以後,環境汙染隨著各國經濟的重建和振興日益嚴重,成為政府關注的焦點。部分發達國家早在五六十年代就已開始重視對環境問題的治理。但是,早期的環境治理,是以政府的直接行政管製為主要治理手段的。經濟手段的積極應用是70年代才開始興起的,而市場手段的運用在下一個十年中才受到廣泛的重視。從具體手段的發展趨勢來看,各國政府相繼改變了以往以行政手段為主的狀況,逐步向以法律和經濟手段為主,運用行政手段為輔的方式轉變。環境問題是全球性問題,因此在製定環境政策時也要符合國際環境政策的發展趨勢。立足於保護全球環境,一方麵要加強各國、各地區的環境交流與合作,積極吸收環保理念、借鑒管理經驗,發展環保技術並且提高資金利用率。另一方麵要履行國際環境保護責任,為國家發展創設良好的國際環境。
不同國家之間環境政策和標準存在著廣泛差異,許多發達國家利用這些差異和發展中國家急於發展經濟的心理,通過貿易與投資等方式向廣大發展中國家輸出和轉移汙染。所以在製定環境政策時,要適當參考國外環境政策標準,以防止通過貿易與投資轉移汙染。決定環境保護水平的最重要的指標就是,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富裕程度要同其政策標準一致;對於那些新型工業化國家來說,雖然有較高的環境保護需求,但卻無力為高額的環境治理成本買單,則應實行不太高的標準。我國在製定環境政策時,要實事求是,尋求最高標準與最低標準的最佳結合點,使競爭扭曲最小化,減輕競爭壓力。(作者單位:天津師範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