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麥卡琴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的背後(1 / 2)

“麥卡琴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的背後

世界態勢

作者:刁大明

2014年4月2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判決結果,判定“麥卡琴訴聯邦選舉委員會”一案中的麥卡琴一方勝訴。作為以判例法為原則的國家,“麥案”的判決推翻了現行法律為個人競選捐款設置的總額上限。早在2010年,聯邦最高法院就曾在“公民聯盟訴聯邦選舉委員會”一案中做出了支持公民聯盟的集體判決,導致了所謂“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在2010年中期選舉和2012年總統大選中大行其道,極大地擾亂了美國政治生態。如今的“麥案”則也必然波及2014年甚至2016年選舉的周期性走向。

麥卡琴的訴訟

這一具有轉折性意義判例中的原告肖恩·麥卡琴,年齡大概在45歲到50歲之間,來自美國南方農業州亞拉巴馬。

成長於深南環境、立身於能源產業(麥卡琴的生意在當地小有名氣),麥卡琴幾乎是個天生的共和黨人,在亞拉巴馬當地共和黨圈子內十分活躍。在事業剛剛起步的上個世紀90年代,麥卡琴就不遺餘力地為各個層次的共和黨參選人捐款或募款,後來還躋身於亞拉巴馬州傑斐遜縣共和黨執行委員會,領銜財政主管。2010年之後,在“公民聯盟訴聯邦選舉委員會”一案的影響下,麥卡琴很快組建起了自己的超級行動委員會——“保守行動基金”,以實現對共和黨、特別是“茶黨”候選人更多的財政支持。不過,超級行動委員會方式顯然不能滿足麥卡琴通過捐款實現政治意願或政策介入的“雄心壯誌”。在2011年參加共和黨青年保守派聯盟的一次活動時,麥卡琴結識了一位親共和黨的競選財政專家丹·貝克。當麥卡琴毫無保留地向貝克“倒出苦水”時,貝克的意見是或者我們可以通過司法訴訟撬動那些既有的束縛。

2012年大選周期,出於法律的限製,麥卡琴捐出了約3.3萬美元,支持了16位聯邦層次共和黨參選人,另外的2.5萬美元則捐給了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等外圍組織。按照麥卡琴的設想,他還想再多支持12位共和黨參選人,而且認為針對參選人的捐款額度實在是“杯水車薪”。於是,當年夏天,麥卡琴想起了貝克的大膽建議,將一紙訴狀遞到了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狀告聯邦選舉委員會關於個人捐款總額上限的約束違背了《美國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中關於保護言論自由的精神,開啟了所謂的司法“鬥爭”。頗為戲劇性的是,共和黨全國委員會很快跟進,不但支持麥卡琴的行為,甚至還直接參與到了案件的司法推進之中。

轉折性的判決

正是由於共和黨組織的介入,麥卡琴的案子迅速吸引了政界和公共輿論的關注。在提請訴訟三個多月之後,特區聯邦地區法院作出了傾向於聯邦選舉委員會的判決,認定政府出於防止腐敗目的或考慮有權對個人捐款額度進行限製。對於該判決,麥卡琴和共和黨陣營顯然無法接受,於是麥卡琴本人在2012年10月9日直接將該案告到了聯邦最高法院。

對於“麥案”的處理,又一次顯露出以約翰·羅伯茨為首席大法官的聯邦最高法院頗具“司法能動主義”意味的政治手腕。在羅伯茨的主導下,聯邦最高法院於2013年2月決定接受“麥案”的審理,並最終在一年零兩個月之後做出了支持原告麥卡琴主張的判決。關於判決結果,多數派正好是九位大法官中五位由共和黨籍總統提名的人選,而四位少數派則都是民主黨總統提名的。不可否認,這一判決是羅伯茨法庭又一項沾染著濃厚政黨色彩的爭議決定。

聯邦高等法院對“麥案”的判決,最簡單地概括,即以後選舉中的個人將可以不再受任何額度限製地向某參選人進行競選捐款。事實上,關於個人競選捐款限製的製度安排,來源自上世紀70年代。國會於1971年通過的《聯邦選舉競選法案》在1974年的“水門事件”之後得到了嚴厲的修正,設置了在一個自然年中每個個人進行競選捐款的總額上限。1976年,這一製度安排曾在所謂的“巴克萊訴維羅”案中遭遇違憲質疑,但並未被推翻。直到在2002年的《兩黨競選改革法案》中才輕微鬆綁,要求上限數額應該依據通貨膨脹情況適當調整,並將每個自然年的範圍擴展為每兩個自然年。

按照目前製度限製,在2013年和2014年兩年中,個人可以向競選參選人、政黨組織以及其他政治行動委員會總共捐助12.32萬美元,其中4.86萬美元被限製給予參選人,同時在每次選舉中隻能給予單一聯邦職位參選人2600美元捐助。但在“麥案”勝訴之後,在一個435位國會眾議員、33位國會參議員換屆的正常選舉周期中,如果個人自由地向兩黨每位候選人都繼續捐款2600美元,這樣就達到了原本參選人捐款總額限製的25倍!而且,個人對於兩個主要政黨全國委員會、100個兩黨各州委員會以及名目繁多的各類政治行動委員會的競選捐助,則勢必數十倍、數百倍的暴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