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縣域城鎮特色文化產業發展存在諸多問題
雖然很多地方特色文化產業發展較好,甚至成為地方支柱性產業,但也有很多地方居民由於缺乏專業管理運營經驗、市場體係不完善等原因,在利用特色文化資源進行創業創新的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問題。
一是缺乏成熟的產業機製。在特色文化產業發展較好的地區,一般形成了較為成熟的產業機製。如郫縣圍繞蜀繡,建立了產業商會、合作社、產業基地、公司等組織機構,各組織協同配合,形成了集蜀繡生產、研發、銷售和人才培訓、文化旅遊為一體的產業機製。但是目前多數地方,由於相對落後的經濟發展現狀,懂經營、善管理人才匱乏,特色文化產品仍然是以傳統家庭作坊式生產為主,缺乏專業分工,市場競爭力弱,產業小、散、弱的情況普遍存在。二是產品類型單一,創意水平不高。很多民間藝人技藝精湛,由於缺乏技能培訓和創意人才引進機製,在產品創新方麵明顯不足。特色文化產品類型單一,形式陳舊,特別是與日益多樣化、個性化的現代時尚消費需求現脫節,大大製約了市場的開拓。三是過度開發,盲目模仿。很多地區缺乏科學的評估與規劃,盲目開發一些特色文化項目,如盲目上馬古城建設、實景演藝等大型項目,結果門庭冷落,遊客稀少,多年虧損,反而影響地方經濟發展。四是開發利用程度不足,很多優秀文化資源有名無實。很多地方特色文化資源具有很高的藝術價值和傳承價值,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但由於分布零散,缺乏資金和關聯帶動項目,產業化難度大,再加之麵臨後繼乏人的問題,一些已形成的區域特色品牌往往麵臨著有名無實的未來。
三、完善支持特色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體係
政府如何調動市場、社會及自身力量,助推縣域城鎮發展特色文化產業,解決城鎮居民創業創新中存在的障礙與瓶頸,對於促進縣域經濟轉型升級和新型城鎮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立法先行,分類管理。一是加緊出台相關法律法規,把支持傳統工藝傳承、特色文化產業發展作為國家戰略的一部分。日本早在上世紀70年代就出台了《保護傳統工藝品產業振興法》,首先界定了被指定為傳統的工藝品的六項基本標準,如具有藝術要素、主要部分是手工製作、與一般家庭生活關係密切的物品、依靠傳統的技術或技法製作而成等。被指定為傳統的工藝品之後,則會有相應的共同振興計劃、活用計劃和支援計劃,並在傳承人的培養、技藝的傳承與改善、與消費者的結合等方麵會得到政府、社會團體等方麵的一係列協助。我國在國家層麵還缺乏相應的振興法,很多地方政府對特色文化產業發展支持有限,持續性不夠。二是探索對特色文化資源實行分類管理。針對現存的盲目跟風和過度產業化等問題,需要製定特色文化資源市場價值評估體係,一方麵對特色文化資源的人文價值、經濟價值等做全方位的科學評估,避免盲目開發。另一方麵要按照性質和不同的類型對特色文化資源進行準確認定,分類施策。如對於一些屬於傳統手工技藝類型的文化資源進行生產性保護,利用其經濟效益,維持傳承人的生活和再傳承的經濟基礎。對於一些民間信仰、傳統音樂、傳統表演藝術等瀕危項目,搶救要放在第一位。
第二,建立特色文化產業項目專項基金。針對特色文化產業專項基金的建設,一是要針對特定的特色文化產業項目,如刺繡、木雕、剪紙等,分類設立相應的專項基金,保證基金運營的專業化和針對性。二是轉變政府單一財政資助的投入方式,由政府投入啟動資金,並吸收社會資本共同組建特色文化產業發展專項基金。三是為保證基金和項目運營的有效性,基金要以市場化的方式運營,基金支持的項目也要具有一定的標準。為此,可以實施“文化星火行動”,該行動是以體現地方特色文化內涵的“小優特”企業、活動、產品為支持重點,在項目的選擇上應該遵循以下四個原則:一是有利於傳承當地特色文化;二是有較好的市場前景;三是有利於促進就業;四是有利於傳統生產方式向現代生產方式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