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檢察機關辦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機製建設
華陰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經過探索和實踐,形成了三大機製:
1、建立涉毒案件綜合辦理機製
在具體辦理毒品犯罪案件中,該院嚐試建立了涉毒案件綜合辦理機製。由偵查監督科科長負責對所有涉毒的刑事案件進行綜合性把關,將吸毒人員涉嫌的其他刑事案件納入辦理涉毒案件中,搞好吸販毒人員信息的采集、整理、歸納。加強了打擊涉毒刑事犯罪的力度,解決了偵查監督科曆年來立案監督、追捕工作難的窘況,加強了對公安機關辦理毒品案件的偵查引導。該科2013年辦理販賣毒品案件9件11人,除了一件一人因事實證據確實無法到位,另外根據我們采集的資料信息,立案監督販賣毒品案件2件3人,追捕販賣毒品人員2人;立案監督吸毒人員盜竊犯罪案件1件2人,追捕吸毒人員盜竊犯罪人員2人。通過從嚴從重打擊,有效地維護了本市的社會穩定和市區經濟的發展,切實保障了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提高了檢察機關執法的公信力。
2、建立涉毒案件綜合檔案,實行信息綜合管理分析機製
該院在工作中發現,吸販毒人員經常聚集在一起成為比較固定的團體,打擊一個往往就能牽出一串。但無論是市公安局還是市檢察院、法院,由於分工和人員異動的原因,尚無人給這一特殊群體建立一個綜合性檔案,進行綜合性管理。所以造成在辦案實踐中,往往是就事論事,就案論案,雖然在辦案過程中,有些吸販毒人員的名字經常出現,但還是被忽略,使得有些吸販毒人員僥幸逃過了打擊而逍遙法外。針對這一情況,該院設計了《涉毒案件信息綜合采集表》,要求辦案人員將辦案過程中所了解的吸販毒人員的信息及時進行采集、歸納,然後定期進行綜合分析。2013年7月份,該院偵監科在對采集的信息進行分析時,販毒人員楊某進入了辦案人員的視線,有多名吸毒人員證實其長期進行販賣毒品犯罪活動。辦案人員及時與公安禁毒部門、相關公安派出所聯係,但犯罪嫌疑人過於狡猾,一直以來均不能抓住能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充分證據。該院將采集的材料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溝通,要求對其進行立案偵查。最終其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3、對毒品案件實行公檢法等業務部門協調配合機製
加強與相關業務部門的配合、協調,形成強勁的打擊合力,是該院開展禁毒工作的又一“法寶”。一方麵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調,搞好引導偵查。公安機關因體製原因,片麵強調打擊指標,各辦案部門各自為政,加上人員、經費等實際困難,造成在辦案過程中,就案論案,未對所辦理案件中所反映出來的涉毒問題進行綜合性考慮,進而深入挖掘。對此,該院今年加大了對公安機關辦案的介入引導偵查力度。另一方麵及時與本院公訴部門、法院刑事審判庭接洽,時刻關注案件的進展情況,與公訴部門、法院的同誌就案件的事實與證據進行溝通,使得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得以順利起訴、判決,形成了對吸販毒犯罪行為打擊的強勁合力。
總之,打擊和預防毒品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需要全社會力量的共同參與。不僅需要公檢法部門共同聯手加大打擊毒品犯罪的力度,杜絕毒品犯罪,政府職能部門也應注重對娛樂休閑設施的投入,開展有意義的文化活動,提高民眾的法律素養,在全社會形成禁毒反毒的良好社會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