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一蓋
人與事
作者:朱超群
消失的小蔣
2013年2月12日,蛇年大年初三,各家各戶都沉浸在一家團圓的幸福裏。蔣先生和汪女士也不例外,兩人從農村來到上海已近兩年,暫時住在浦東川沙地區租住的房子裏麵,親戚們趁著春節假期來到上海探望。
近晚飯時,蔣先生和汪女士忙活著招待客人,三歲的兒子小蔣見父母在忙,便自己拿著氣球在門邊玩耍……
“老蔣,兒子不見了!”突然的一句話,打破了家裏的祥和。
汪女士忙活了一陣發現,門口的兒子不見了。著急的父母和親戚、鄰居趕忙尋找。此時天色漸暗。
尋人隊伍邊走邊問,走到一家網吧門口通過翻閱監控錄像,看到小孩拿著氣球往前麵走了,於是繼續往前尋找。
走到一片沿街的綠化帶時,他們看到了一排三個沒有井蓋的窨井,一種不好的預感浮上心頭。往前一看,窨井裏赫然漂浮著幾個氣球。
汪女士即刻暈了過去。等眾人用長竹竿撈出小孩時,他已經沒有了呼吸。“兒子,兒子,你睜開眼看看媽媽,看看媽媽啊!”蘇醒後的汪女士抱著兒子冰冷的身體撕心裂肺地喊著。
“翹班”的井蓋
不久,民警趕到了現場,查看後初步得出結論——小蔣是落入沒蓋的窨井溺水身亡。
在綠化帶的這一側三個窨井的蓋子都在邊上放著,一個窨井蓋也有幾十斤,一個三歲小孩是不可能打得開的,唯一的可能就是有人打開之後沒有蓋上。
展開排查後,民警獲悉,在事發前,有一輛環衛車曾停在附近,有兩個看似環衛工人的身影在窨井那進行過打掃,之後也就沒人注意了,直到發生了小孩溺亡的事故才知道窨井沒有蓋上。
“應該是環衛所的責任,但是環衛所老板不在出國去了,以後再說。”民警聯係了相關單位後得到這樣的回複,別無他法的民警在取證後也離開了現場。
這時,細心的父親發現,在沒有蓋上的窨井上沒有任何單位的名稱,隻寫了一個“雨”字。窨井內也隻有水,沒有任何的電線和管道,那具體的單位難道就隻是環衛所?
蔣先生環顧了周圍,都是些工廠和企業,於是用自己的手機將周圍的單位都給拍了下來。
“隱身”的主人
“對不起,我們不是所有權人!”區環保局相關人員答複。
“請稍等,我給你找下有關單位!”區市政管理單位如此應付。
“啊,這不是我們的責任!”鎮政府負責人這樣推諉。
事發後數周,沒有任何單位出麵擔責,蔣先生打電話去問,卻得到了上麵的回複。
又過了兩天,一通電話進來。“蔣先生嗎?我們是鎮司法所的,接受了鎮環衛所和XX公司的委托,請你到我們這裏來調解!”這XX公司又是誰?蔣先生帶著疑惑赴約。
“責任方已經到司法所了,但是不方便和你見麵,我們隻能按農村標準給你賠償,你直接說吧有什麼要求!” 司法所的回複令蔣先生怒氣橫生。
原來窨井的所有權人是這家XX公司,環衛所隻是該公司委托的清掃單位,兩者之間簽有書麵協議,事發前環衛所曾經來進行過打掃,之後可能沒有及時將井蓋蓋上,並且正好是春節,也沒有什麼人值班,直到春節後知道事情的發生,這才委托當地司法所進行協調,但是又不想主動承擔責任,就想看看蔣先生的態度。
想到剛滿三歲的兒子意外喪命,妻子整日以淚洗麵,自己的父母承受不了打擊暈厥住院,而相關責任人卻擺出這種想草草了事的態度,蔣先生沒有多說什麼,憤而離去。事情陷入了僵局。想為兒子討回公道的蔣先生,繼而求助於《幫女郎》節目的律師後援團團長、上海觀庭觀盛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餘庭對此案進行了剖析。
●法律視角
1. 事故的責任主體及救濟途徑
餘律師:要確定本事件的責任主體,首先要確認窨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兩者均對窨井具有管理職責,應當對窨井內發生的事故承擔侵權責任。通過蔣先生的陳述,小孩掉落的窨井是由某環衛所進行打掃清理,則環衛所應該是窨井的直接管理人,而與環衛所簽訂清理協議的XX公司應該是窨井的所有人或者間接管理人,因此,某環衛所及XX公司均應當對小孩掉落窨井死亡事件承擔侵權責任。
若三方達不成調解,小孩的父母作為近親屬可以作為原告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以XX公司、某環衛所為被告要求兩者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會根據事實情況及過錯程度對各方的責任進行認定,若在訴訟過程中查明窨井還有其他管理者或者所有人,則原告可以申請追加其為共同被告或者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其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