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保製度籌資機製分析
農業經濟
作者:龔開楠
[摘 要] 本文針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的籌資機製進行研究,首先介紹了新農保籌資機製的基本情況,其次分析了新農保籌資機製存在的主要問題,最後提出了完善新農保籌資機製的建議,希望能對新農保製度的健康發展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關鍵詞] 新農保 籌資 籌資機製
[中圖分類號] F3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4)05-0012-01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是為了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通過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三方相結合的籌資模式籌集資金,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籌資是新農保製度中最重要的環節,沒有了資金的支持,新農保製度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根之木。筆者針對新農保的籌資機製進行分析,希望能對新農保製度的健康運行提供幫助。
一、新農保籌資機製的基本情況
新農保基金采取個人繳費、 集體補助、財政補貼相結合的三方籌資模式,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其基本情況如下:
1.個人繳費
參保居民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新農保參保人員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個檔次,地方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標準。參保人自行選擇繳費檔次,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準。
2.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3.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 55 元。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完全補貼,對東部發達地區給予50%的補貼。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不能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以給予適當鼓勵,具體補貼標準和獎勵辦法由各級政府確定。對農村繳費困難群體,他們的養老保險費由地方政府代繳部分或全部,檔次按最低標準計算。
二、新農保籌資機製存在的主要問題
新農保“個人繳費 + 集體補助+ 政府補貼”的籌資機製自實施以來,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具體施行過程中也存在不少的問題和製度缺陷,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政府補貼製度設計不合理。
基礎養老金欄目中暫定每人每月 55 元,這樣的補貼額對於農村居民來說是杯水車薪,隻能作為零花錢來用,起不到多少效果。個人賬戶養老金欄目中,最低繳費限額為 100 元,補貼為 30 元,相當於繳費金額的 30%,而到了 500 元的繳費檔次,補貼才為 50 元,僅僅相當於繳費金額的 10%,不升反而降得厲害,而到了600元、700元、800元的繳費檔次,補貼依然隻有50元,財政補貼相對於繳費金額的比例越來越少,出現了交的越多補得比例越少的局麵,這就無法調動參保人多交保費的積極性,隻能讓他們選擇較低的繳費檔次,這對於新農保基金的籌集是不利的。
2.集體補助很難兌現
“新農保”製度規定: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由此可見,集體補助要根據村集體的經濟狀況來定,可補也可以不補。當前新農保製度集體補助資金主要來源於鄉村集體自身積累和鄉鎮企業的利潤,除了少數發達地區,我國絕大多數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都特別薄弱,集體補助很少或者幾乎沒有。而且製度設計的缺陷也為鄉村集體逃避責任留下了漏洞,即使在鄉鎮企業比較發達的東部地區,集體補助資金也很難到位。所以說,依靠集體進行補助的可能性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