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審計的理論框架

財經研究

作者:王菁

摘 要:我國的審計製度源遠流長,大量古籍中都有關於審計的記載,自我國1995年頒布了《審計法》,標誌著我國國家審計正式跨入了法製化的軌道,隨著我國經濟活動的發展,內部審計在組織治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製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合同審計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終止過程及合同管理進行獨立客觀的監督審查和評價。開展合同審計有助於防範合同風險,強化機構內部風險控製機製,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內部審計;合同審計;審計理論

一、 我國審計製度的曆史發展

審計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曆史,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已建立了“上計”製度,這是審計製度的雛形,具有近代意義上審計一詞,據考證,最早出現在唐玄宗敕書中。

1912年民國政府在國務院下設審計處,1914年北洋政府改審計處為審計院,同年10月頒布了我國曆史上第一部《審計法》。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我國建立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監督製度。自2000年以來,國家審計署陸續製定和頒布了《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以及若幹通用審計準則,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審計法律規範體係。

二、審計的概念體係

在西方不同曆史時期,不同的學者對審計概念體係都提出了不同的觀點,1961年莫茲和夏拉夫的《審計理論結構》開創了這一領域的先河,他們構建了由“哲學基礎、八項審計假設、五個基本概念、規則和實際應用”5個要素組成的審計理論結構模型。 [1]1999年《中國審計體係研究》一書變化了一個角度,借鑒哲學研究和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從主體、客體、主客體關係、環境等角度對審計理論框架提出了新的考慮。

三、審計主體客體理論

作為一種社會活動,審計由審計主體與審計客體兩個重要的要素構成,為了更有效的實施審計,發揮審計監督和內部控製的作用,首先要從審計主體的特征和審計客體的運行規律中去研究。

(一)審計主體

審計行為的重要構成要素,即審計主體。廣義的審計主體包括提出審計的主體,即審計的授權人或委托人和實施審計的主體;狹義的審計主體僅指實施審計的主體,即審計工作的執行者,包括專門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1、國家審計主體

國家審計主體包括國家審計機關和專職審計人員。國家審計主體是三種審計主體中曆史最為悠久的,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依法建有國家審計機關,隻是稱謂不同:美國稱“政府責任署”,日本稱“會計檢查院”等,我國依《憲法》規定,在國務院下麵設立最高審計機關,稱“審計署”,也稱中央審計機關,各省、市、縣人民政府還建立了地方審計機關。

2、社會審計主體

社會審計也稱民間審計,社會審計主體是社會審計組織以及專職審計人員。在我國,社會審計主體有兩種形式,即會計師事務所與審計師事務所,兩者在性質、業務上沒有根本性差別。審計事務所經審計署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機關批準成立,並由注冊會計師及輔助人員組成;它是我國特有的執行民間審計業務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