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金融公平與收入分配(1 / 3)

金融公平與收入分配

關注

胡錦濤同誌在十八大報告中指出,必須堅持公平正義,逐步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係,努力營造公平的社會環境,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加大再分配調節力度,著力解決收入分配差距較大問題,使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朝著共同富裕方向穩步前進。調節收入分配將成為當前改革的一項重點。而金融是國民經濟的血液,每個企業和個人都需要與金融打交道,金融公平是社會公平的核心內容。不得不承認,當前的金融資源配置模式是造成收入差距越來越大的重要原因。基於此,反思傳統金融市場效率至上理念,樹立金融公平理念,探索金融發展促進收入分配調整的製度路徑殊為必要。

《檢察風雲》編輯部

收入分配改革視野下的金融公平

文/馮果

背景篇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中國經濟增長迅速,但與之相伴隨的是收入差距不斷拉大,基尼係數已經超過國際上的警戒線並逐年上升。而現行的金融資金、金融工具資源配置模式是收入分配扭曲的重要原因。金融資源配置的失衡實際上是長期金融不公的結果,要轉變金融資源配置失衡的狀況,必須要將公平理念貫穿金融資源配置過程的始終。過去,我們片麵強調金融效率與金融安全,現在應該加入金融公平的要求,使金融不再成為少數人的專屬,而是構建一個普惠金融體係。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中,我國創造了舉世矚目的經濟增長奇跡,但與之相伴隨的是收入分配差距不斷拉大,基尼係數已經超過國際上公認的警戒線並逐年上升,成為困擾經濟與社會發展的一大隱憂。麵對收入分配改革這一時代難題,法學界多從財稅法的視角尋求化解之道,極少有學者從金融法的角度思考應對之策。實際上,金融市場不僅包括調節和促進經濟發展的經濟功能,還包括調節財富分配和收入差距的社會功能。而金融法的任務除了對金融市場活動進行規範之外,還應當通過對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引導金融市場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

現行的金融資金資源配置模式造成了收入分配扭曲。由於資本具有趨利性,長期以來我國中西部地區和農村地區的金融資金資源通過郵政儲蓄、國有商業銀行等途徑大量流向東部沿海地區和發達城市,造成中西部和廣大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資金嚴重匱乏。資金的形成不足,致使其他社會資源紛紛逃離這些地區,並使其長期鎖定在“貧困惡性循環”的怪圈當中。在具體的金融資金配置過程中,資金偏好城市而忽視農村、偏好國有企業而忽視民營企業、偏好大企業而忽視中小企業。農村信用社和商業銀行成為了農村地區的“抽血機”,大量資金流向城市造成農村失血嚴重。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更加青睞國有企業和大型企業,造成了民營中小型企業“融資難”的困境。缺乏有效資金供給的農村地區和民營中小企業發展乏力,直接推高了收入差距。

金融機構是金融資源配置的重要載體,金融機構的分布格局會直接影響到社會享受金融服務的廣度與深度,進而會影響到收入分配格局。近年來,通過金融體製改革,雖然我國的金融機構分布格局漸趨合理,但整體而言,我國的金融市場在很大程度上還是一個壟斷的市場,國有金融機構在整個市場中處於支配地位,民間金融組織因為受到管製而隻能在地下活動,嚴格的法律責任也成為懸在民間金融組織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近年來,雖然我國加快了利率和彙率形成機製改革,但現行的資金價格很大程度仍然是管製的、計劃的,甚至是行政的,資金價格管製與商品價格市場化構成了尖銳矛盾,也與發揮市場化的資源配置作用背道而馳。以利率為例,在嚴格的利率管製政策下形成了嚴重的“利率倒掛”現象。過低的存款利率跑不贏CPI,使得老百姓的銀行存款持續“縮水”。居高不下的貸款利率使得低收入群體無力承擔利息成本而對貸款望而卻步,而高收入群體完全可以利用貸款獲取更多的財產性收入。

因此,現行的利率政策變相地剝奪了低收入者的財富,無形中擴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再以資本市場的資產定價工具為例,我國股市一級市場發行價的製定雖然采用了國際上通用的市盈率法,但並不是如西方成熟股市那樣,由承銷商和上市公司根據該公司未來業績的潛在增長趨勢、同類公司股價二級市場的走勢等因素預測的市場價格來定價,而是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製定的遠低於市場的價格發行,這樣便造成了一級市場的投資收益與二級市場的投資收益的不協調。由於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對證券發行實行嚴格控製,股票發行的價格僅僅相當於二級市場交易價的幾分之一,所以一旦申購成功,僅僅隻需轉手拋出,所獲得的利潤絕對可以稱得上“暴利”,這直接導致新股申購異常活躍,新股換手率高企和股市價格的大幅度波動。上市公司成為了大股東圈錢的“提款機”,廣大中小投資者卻難以分享到實際利益。此外,證券市場欺詐橫行,老百姓投資途徑受限,缺乏有效的金融工具能夠增加老百姓的財產性收入。

這種金融資源配置的失衡,導致了金融成為了“富人的遊戲”。窮人被排斥在金融體係之外,隻能被動地為金融市場提供最原始的資金卻不能通過金融獲得發展的空間,而富人則如魚得水地利用金融體係的支持,獲得更多的收益機會。這種機會上的不平等造成了結果上的不公平,即收入差距的持續擴大。

金融資源配置的失衡實際上是長期金融不公的結果。要轉變金融資源配置失衡的狀況,必須要將公平理念貫穿於金融資源配置過程的始終,在過去片麵強調金融效率與金融安全的平衡中加入金融公平的要求,使金融不再成為少數人的專屬,而是構建一個普惠金融體係。

要將所有的人,無論是貧窮還是富裕,都納入金融服務體係中,即所有人都享有金融服務的權利,人人都可以平等地獲得享受金融服務的機會;讓金融成為幫助貧困及低收入人群脫貧的有效手段,進而讓所有人都得到金融服務的實惠。普惠金融是一種包容性的金融服務理念,它特別強調給弱勢群體提供一種與其他客戶平等享受現代金融服務的機會和權利,認為隻有將包括窮人在內的弱勢群體列為金融服務的對象,向包括過去難以到達的更貧困和更偏遠地區的客戶開放金融市場,每個人才能有機會參與經濟的發展,才能實現社會的共同富裕。

所謂金融公平,是指在金融活動中,各類主體不因自身經濟實力、所有權性質、地域和行業等因素而受到差別對待,能夠公平地參與金融活動,機會均等地分享金融資源,形成合理有序的金融秩序,並通過金融市場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金融公平的內涵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公平參與金融活動。各類市場主體均能參與金融活動並獲得相應的金融服務。一個公平的金融市場應該對不同的參與者同等地確保金融資源的可得性與易得性。在金融公平的要求下,金融市場的不合理門檻應該被逐漸降低直至消除。具體而言,民間金融應該獲得相應的法律地位,使其能與正規金融同台競爭。中小型金融機構得到實質性的鼓勵與扶持,從而填補被大型金融機構所遺棄的市場空白。國有大型金融機構的壟斷地位應該被控製和破除,國家政策與法律對所有金融機構一視同仁。同時,政府應該鼓勵金融機構在中西部地區以及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成立專門服務於農村等欠發達地區的金融機構,使農民和中小型企業能夠便利地獲得金融服務。金融市場固有的逐利性和資本嫌貧愛富的特性應該由金融法製加以矯正和協調。

公平進行金融交易。金融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均能公平地進行,金融秩序合理有序。在金融市場上,金融市場主體基於平等地位進行公平交易,金融服務的供給者不應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更不應憑借其優勢地位傾軋和壓榨金融服務的需求者。金融市場受到有效監管,金融市場主體依法進行金融活動,金融秩序合理有序。具體而言,金融交易的公平要求通過合理的製度安排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改變金融機構的強勢話語地位,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得到良好保護。存貸款利差進一步縮小,信貸歧視逐漸消除,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能得到良好的控製和處理。信息披露更加及時公開,信息不對稱得以顯著消除,市場有效性進一步提高。金融衍生品的定價更加合理,風險提示更加明確有效。金融活動中的不公平待遇和不公平交易得以控製。

公平享受金融福利。金融發展帶來的經濟增長和社會效益得為社會各類主體公平享受,金融發展也應立足於消除貧困、縮小收入差距和提高社會福利,金融與社會能夠協調發展,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金融發展不能遺忘資金、技術等方麵存在弱勢的地區和主體。金融機構應該在欠發達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以使欠發達地區的個人和中小企業能夠享受金融服務,從而贏得更多的發展機會。同時,金融機構應關注和加強對貧困人群的扶助力度,通過提供信貸資源等方式提高其收入。這是使社會各類主體公平享受金融福利的直接途徑。金融活動應突破經濟利益的局限,更多地關注社會整體利益,強化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金融機構和投資者在選擇投資對象和投資方向時,更多地關注農業、交通運輸、教育、環境保護等產業方向,促進這些可能經濟收益不大或周期較長的產業的發展,同時適當限製不符合社會發展趨勢要求的高汙染高能耗的產業獲得信貸資源和上市資源的機會,以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提高。

(作者係武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金融亂象及其公平度量

文/李安安

案例篇

公平、效率與安全是金融發展的三個價值維度。但在我國金融發展的過程中,金融發展價值目標的選擇不是偏向於金融效率,就是偏向於金融安全,金融公平的重要性往往被習慣性地忽略,以至於出現了諸多背離金融公平的法律亂象。如華夏銀行理財風波、許霆案、信用卡全額罰息等案例,充分體現了偏重於金融機構的效率與安全,而忽視了對消費者是否公平。

公平、效率與安全是金融發展的三個價值維度。但在我國金融發展的過程中,金融發展價值目標的選擇不是偏向於金融效率,就是偏向於金融安全,金融公平的重要性往往被習慣性地忽略,以至於出現了諸多背離金融公平的法律亂象。治理這些金融亂象,需要妥善處理金融公平、金融效率與金融安全的關係,促進三者之間的適時替代與良性互動,進而實現三者之間的競爭性平衡。

華夏銀行理財風波

2012年11月30日,華夏銀行因一款高達1.19億元理財產品到期無法兌付,致多名投資者聚集在上海華夏銀行大廈門前抗議。據報道,這些客戶通過銀行購買的宣稱收益率高達11%的投資產品到期後不僅沒有獲利,上億元投資反而血本無歸。對此,華夏銀行解釋稱,這些產品不是華夏銀行自有產品,也非華夏銀行代銷產品,而是由嘉定支行前理財經理私人銷售,相關理財經理正被公安機關調查。

近年來,隨著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的穩步推進,金融機構加大創新力度,跨行業、跨市場的理財產品日益豐富,市場競爭日趨活躍。截至2009年末,各類理財產品的規模達到5萬億元。理財產品市場的迅猛發展,優化了金融資源配置,滿足了全社會多元化金融需求,但在金融理財產品的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分業監管“九龍治水”、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問題。其中,金融理財產品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主要表現為三種類型:一是侵害投資者財產權,如由於金融機構存在欺詐、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涉嫌刑事犯罪、金融機構疏於履行審查和注意義務,以及金融機構技術過錯等原因,導致委托資金被挪用、賬戶內資金被他人冒領。二是侵害投資者知情權,如欠缺合理根據,不適當銷售、誤導投資者或違規承諾無法保證的高額利益、利用陰陽合同損害投資者利益。三是侵害投資者的公平交易權,如在格式合同中加入限製投資者的契約自由、減免自身責任、加重投資者義務的條款等。華夏銀行的案例反映出該銀行在合規方麵存在嚴重問題,應為其理財經理“保底承諾”行為買單,而不是讓華夏銀行的員工充當“替罪羊”。

對於金融機構與投資者簽訂的“保底承諾”理財協議的有效性,理論與實務界未能形成統一的意見。如果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投資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約定應是有效的,但由於金融機構帶有公共性,金融監管當局對於金融理財產品中的“保底承諾”條款效力往往采取較為審慎的態度。

目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基金專戶理財、貨幣市場基金、信托投資產品以及投資連接保險等理財產品,是不允許存在“保底承諾”條款的,如《證券法》第143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做出承諾。”商業銀行的個人委托理財產品則采取了差別對待的做法。按照《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24條、第25條的規定,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保證承諾需要區分對待:如果保證收益率在同期儲蓄存款利率以內的,收益未實現的,投資者按照約定可向銀行要求賠償;而約定的保證收益率超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且附加有條件的,收益未實現的,投資者需要自己承擔投資風險。正是由於該部門規章對商業銀行委托理財產品“網開一麵”,商業銀行的理財經理才會在利益驅動下不遺餘力地向投資者推介和兜售理財產品。在高額的回報和熱情的推銷背後,投資者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均與理財經理的道德風險緊密相關,投資者的利益保護存在巨大的風險窗口。

許霆案回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