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金融公平與收入分配(2 / 3)

據英國媒體2012年5月19日報道,英國一台ATM機日前發生故障,顧客取款時會吐出雙倍數額的現金。此消息不脛而走之後,很多人趕來提款,故障持續兩個多小時,200多名顧客取走現金。銀行事後稱,錯在自己,顧客不必為銀行工作失誤負責,不用歸還多餘的錢。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著名的“許霆案”。 2006年4月21日,許霆與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機故障漏洞取款,許取出17.5萬元,郭取出1.8萬元。事發後,郭主動自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許霆潛逃一年落網。2007年12月一審,許霆被廣州中院判處無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發回廣州中院重審改判五年有期徒刑。如果從許霆案的一審判決開始起算,雖然該案已經過了近六年,但仍有必要作進一步審思。

上述兩個案件的情節高度雷同,但結果卻大相徑庭,這不禁讓人生疑:銀行與客戶之間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銀行為什麼可以動用警力,動用公共權力來保護他們的過錯,來快速追回損失甚至還要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許霆到底是“犯錯”還是“犯罪”?法院是以盜竊罪來追究許霆刑事責任的,但不少人都認為,許霆犯的“盜竊罪”名不副實:首先,當事人許霆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銀行係統出現故障,並不是當事人造成的,銀行係統出現故障導致許霆卡上的金額增多,過錯在銀行方;當事人沒有采用秘密的方式獲取財物,他持銀行卡在銀行櫃員機裏取錢,這種方式是合法的,是符合銀行與客戶間的合同協議,其身份信息對銀行來說是公開的,不構成秘密竊取。此外,將ATM解釋為“金融機構”顯然違反了有利被告這一刑法原則,法律的模糊與漏洞所產生的不利後果理應由立法者承擔,而不應轉嫁到包括許霆在內的普通公民身上。

本案中,銀行完全有能力通過民事救濟的形式來維護自身權利,但銀行沒有優先考慮民法,而是直接越過私權救濟訴諸公共權力。反觀英國,ATM機出了故障,顧客多取了款,銀行首先不是追究顧客,而是檢查ATM機為何出錯,應當怎樣改進和設計才會不出錯。另據媒體報道,英國朱伯特一家人在ATM機出故障時,取走了13.441萬英鎊,朱伯特和其20歲的女兒被判15個月監禁,其20歲的兒子被判12個月監禁,其45歲的妻子因為身體原因獲得延期審判。由此可以看出,英國銀行的做法充分考慮了自身與客戶的過錯狀況,不是采取極端措施,而是點到為止,體現了分配正義與矯正正義的統一,其對金融公平的追求無疑值得國內銀行深刻反思。

信用卡全額罰息的罪與罰

2012年11月,中央電視台報道的一位西安信用卡持卡人王某透支11萬元,五年後要還44萬元的遭遇引起了社會關注。據了解,目前國內除了工行采取部分罰息之外,大部分銀行都采用全額罰息的方式。所謂全額罰息是指在還款最後期限超過之後,無論當月信用卡是否產生了部分還款,發卡行都會對持卡人按照總消費金額計息。舉例來說,如果持卡人透支1萬元,截至還款日還了9990元,哪怕隻有10元未還,銀行仍按1萬元收息。

麵對社會公眾對信用卡全額罰息的不滿,銀行往往以“全額罰息為商業慣例”為自己開脫,並辯稱全額罰息是銀行業用以防範信用卡風險、減少和遏製惡意透支和套現的一種風險防範手段。然而,銀行的這一論辯不僅沒有多少說服力,還反映出這些銀行的傲慢、無知與偏見。實際上,信用卡的全額罰息規則在行業慣例中早已不占主流地位,歐美發達國家更多的是采取“平均每日餘額法”作為計算信用卡遲延給付的主要方法。該方法是發卡機構把賬單周期內每天的透支餘額相累加,算出賬單周期內的日均透支餘額,然後再乘以賬單周期天數、日利率來計算利息。與全額罰息相比,“平均每日餘額法”更加公平合理,也更能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利。退一步講,即使全額罰息是商業慣例,銀行也不能以此為由將信用卡的商業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上,而應該依據法律的規定合理分擔雙方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對於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全額罰息明顯背離了公平原則,屬於顯失公平的合同,其效力存在瑕疵。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銀行采取信用卡全額罰息的方式,顯然加重了消費者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屬於霸王條款。因此,全額罰息無論在合理性還是在合法性方麵都存在重大缺陷,亟須調整或廢棄。

(作者係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改革篇

我國目前正處於轉型時期,要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需要樹立金融公平理念,推動金融法製的變革,破除金融壟斷,引入競爭主體、優化競爭環境、引導競爭活動、規範競爭行為,構建具有競爭性的金融市場,完善金融市場結構,為調節收入分配和實現金融公平提供助力。

樹立公平理念,推動金融法製變革

文/馮果

我國目前正處於轉型時期,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並妥善處理發展過程中滋生的社會不公,是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課題。相應的製度建設是一項係統工程,金融作為一個重要方麵,能夠也需要在促進經濟發展和調節收入分配之間進行平衡。要實現這一目標,需要在樹立金融公平理念的基礎之上推動金融法製的變革。

金融法製變革首先要解決的就是金融機構的優化配置問題。具體而言,要改革金融服務市場準入製度,逐漸放寬金融特許製度,允許和規範各類主體進入金融市場。逐步將非正規金融正規化並將其納入常規金融監管之中。通過金融機構的多元化,打破國有金融機構市場壟斷地位,引入競爭機製,增強市場活性,建立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進一步提高金融效率。

同時,培育和發展政策性金融機構,提升其金融服務深度,加強政策性金融立法,規範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明確其市場功能定位,使其在政策法律框架內有效彌補市場缺陷,充分發揮其社會作用。此外,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加大對“三農”金融扶持力度,進一步鼓勵和扶持農村金融機構的設立,協調城鄉金融機構布局,培育農民信貸協會、農民互助會等農村新型中小金融機構,推動和深化現有農村金融機構治理結構和經營模式的改革,使其能為“三農”發展提供更強的金融助力。

要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微型金融領域,滿足資本多元化需求,通過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村鎮銀行、小額貸款組織、金融合作組織等中小型金融機構,從製度層麵暢通民間資本進入正規金融的途徑,完善民間金融與地方中小型金融機構的對接。

金融法製的變革還必須著力於引導金融工具發揮其積極作用。就市場工具而言,要在充分發揮其市場交易功能的同時加強對其的監管,要鼓勵和規範金融創新,審慎監管金融衍生工具的設計和定價,使其在公平交易原則下促進金融效率的提高。對於諸如存款證明、股票、債權等常規金融工具,要進一步完善交易規則,並通過合理的製度安排,使得各類主體均能平等地接近和使用這些金融工具。同時,要合理安排政策工具,以引導金融市場的健康運行。要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解決利率倒掛問題,進一步縮小存貸款利差,防止銀行等金融機構擠占儲戶的存款利益,使得存款人能夠公平地享受金融福利。推進彙率形成機製改革,防止人民幣過快升值造成的財富減損。同時要規範人民幣發行製度,防止濫發紙幣造成貨幣貶值而造成購買力下降和生活水平的降低。另外,要改革外彙管理製度,通過“藏彙於民”使社會公眾共享外彙財富。要完善資本市場價格形成機製,克服資產定價不公,防範占據市場優勢地位的市場主體主導和控製資產定價以牟取不合理利益。最後,要充分利用“再貼現”、“再貸款”等政策工具,扶持中小金融機構發展。金融法製變革的重點與難點,正是利用製度設計的完善來引導和規範金融工具的安排,來實現活躍市場、穩定市場和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即實現金融市場包容性發展的目標。

金融市場體係的完善是一項係統工程,需要金融法製從市場發展的全局出發來尋求改革的路徑。總體來說,完善的金融市場體係要求能夠實現安全、效率和公平下的和諧發展。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加快我國場外交易市場建設和國際板的建設,進一步完善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市場,拓寬中小型企業的融資渠道,完善上市公司和券商的市場退出機製,扶持和強化債權市場和期貨市場的建設,研究和完善風險資本的運作與退出機製,並且探索對不同層次市場的有效監管機製。其次,要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進一步強化對於金融消費者的傾向性保護,減輕和消除市場信息不對稱,增強市場有效性,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專門機構,加快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工作,探索金融消費者權益獲取司法救濟的途徑與模式,並且通過強化金融監管來規範金融機構的行為和金融活動的公平進行。再次,要探索普惠性金融體係的建設,打破城鄉二元金融結構,實現金融資源配置的區域均衡,進一步加大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扶持中小型金融機構的設立與發展,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向弱質產業、落後地區和弱勢群體提供金融服務,探索小額信貸的運作機製,將補貼、信用擔保等促進信貸資源公平享有的方式製度化規範化,加快農業保險的製度構建,引導資本市場擴展到農村地區,進一步提供全民享受現代金融服務的機會和途徑。

實現金融公平須破除壟斷

文/袁康

金融發展促進收入分配調整的前提是完善的金融市場結構,但金融壟斷的現實困局造成了貧富差距的進一步擴大。破除金融壟斷成為了實現金融公平的重點。通過金融反壟斷製度的完善,引入競爭主體、優化競爭環境、引導競爭活動、規範競爭行為,構建具有競爭性的金融市場,完善金融市場結構,為調節收入分配和實現金融公平提供助力。

資源配置失衡下的金融壟斷

盡管我國已經完成了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市場調節機製已基本建立,但是在金融領域仍然具有很強的壟斷色彩。盡管金融機構數量較多,但大型金融機構幾乎都屬國有,盡管立法開放了金融機構的設立,但嚴格且保守的金融管製幾乎將民間資本完全排除在競爭之外。國有金融機構占據了絕大部分金融市場,並且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的許可權也掌握在政府手中。除了民生銀行等數家寥寥可數的民營大型金融機構獲批設立,鮮有民間資本參與和國有大型金融機構的競爭。即使是當前政府鼓勵並扶持的中小型金融機構,仍成效甚微。國有金融機構間的默契極易形成隱秘的壟斷協議,這種默契使得它們無需實際磋商即可統一行動。

我國金融市場壟斷的形成,與金融資源配置的失衡密不可分。由於金融資源配置的失衡,金融資源未能在“城與鄉”、“官與民”、“大與小”之間實現有效配置,城市、國有資本和大型金融機構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積聚並壟斷了大量的金融資源並鞏固了顯著優勢地位,我國金融壟斷的局麵就此形成。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直接導致了在金融發展上也呈現出了二元結構的特征,城鄉金融發展不協調,且農村金融逐步萎縮。農村地區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不足,且農村金融機構不斷撤並。農村市場逐漸被商業銀行所拋棄,鮮有資本涉足。

金融特許製度也導致了金融機構配置的失衡。基於金融安全的考慮,我國監管機構一直奉行從嚴監管的理念,因此對於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保持了謹慎態度。但是在實踐中,對於金融機構準入的特許製度卻在很大程度上扮演了限製金融市場競爭的作用。民營資本基本上被排除在了大型金融機構之外,中小型金融機構的設立也受到了諸多限製。民營金融機構與國有背景的大型金融機構相比顯得勢單力薄,更不必說與其同台競爭。民間金融等非正規金融因不被監管當局所認可而一直處於灰色地帶。國有金融機構和大型金融機構由於鮮有民間金融機構和中小型金融機構與之競爭而取得了市場優勢地位從而形成壟斷。

金融壟斷危害金融公平

世界銀行的研究表明:金融發展能夠促進收入分配調整,縮小貧富差距。但是這個論斷的前提是合理的金融市場結構。一旦金融市場形成壟斷,其對收入分配調整的作用則是負麵的,我國金融市場的現狀驗證了這一論斷。

首先,國有銀行的壟斷造成了儲戶利益的損失。根據英國銀行家雜誌(The Banker)公布的數據,2010年全球最賺錢的銀行,除了高盛名列第三外,冠軍和亞軍都是中國國有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以245億美元盈利榮登全球銀行業榜首,中國建設銀行以203億美元盈利位列第二。在全球前1000家大銀行中,中國有84家,比一年前多了32家。更令人驚歎的是,這84家銀行資本額隻占1000家銀行的9%,但獲利卻占25%,這表明,中國這84家銀行的盈利能力遠高於世界優秀銀行的平均水準。但是,當深究我國國有銀行的利潤來源之後就會發現,這些銀行盈利能力強卻不被認為是國際一流的銀行。以工商銀行為例,財報顯示,2010年上半年工商銀行實現營業收入1817.08億元,利息收入為1497.22億元,非利息收入隻有383.96億元,不過,手續費和傭金收入增幅較大,達到33%。通過這組數據,我們可以窺見國有銀行高盈利的秘密,即一方麵來源於高利差,另一方麵是來源於高收費,而這些盈利點得以存在的重要原因就是國有銀行的壟斷地位。在其壟斷性地位的基礎上,實際存貸款利差不斷擴大,扣除通貨膨脹率因素後,甚至出現了負利率。並且,國有銀行不斷協同上調手續費,提高金融服務的價格。在市場缺乏有力競爭者的背景下,國有銀行可以肆意利用其壟斷地位剝奪儲戶的利益。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國有銀行的高盈利實際上是借助其壟斷地位而將本應屬於儲戶的利益據為己有。這種情況正是分配上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