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3章 頂包的凶手?(1 / 2)

破案的壓力越來越大。警察已經第三次詢問我,有沒有看清肇事司機,劉明哲被問時,先說是男的,後說是女的,第三次說沒看清。當時我們倆門童,我們看不清,別人就更看不清。至於車牌號,下雨下的路上都是泥,早被糊住了。

事情的轉機是有人去投案自首。投案人是趙檢察長的老婆。據說趙檢察長老婆約了小三去凱利達大酒店去談婚姻的事,準備親自勸退,了解這場感情糾葛。當時偷開了丈夫的公車,出了車禍,害怕了,又把車送回去,別人都不知情。是趙檢察長看出事情不對,勸她自首,所以向警方自首。

事情似乎應該了結了。交警隊事故責任認定,雨天路滑,地上地穿甲,受害人奔跑,司機躲閃不及,雙方責任相當,雖然涉嫌肇事逃逸,但當時撥打了120,有人救護,屬於從輕情節。

被害人家屬要求償命,以命抵命,趙檢察長說,依法辦事,一切以法律事實為準,絕不偏袒庇護。趙檢察長願意積極賠償,爭取受害人家屬諒解,對方有的是錢,就要求判刑。雙方多次協調,縣政府出麵保證依法辦案,達到投資方滿意,準備進入司法程序。

無論案情多麼複雜,法律就是一杆秤,一就是一二就是二,絕不會因為撞死有錢人加罪,而撞死窮人就免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雙方責任五五分,最多判到拘役一年。我們縣公檢法一家,相互照應,趙檢察長經營幾十年,熟人多得很,這點麵子還是有的。上法庭這是後話,此處不提。

慢慢的,閑言碎語出來,事態又是另一種情況。

趙檢察長鄉鎮幹部出身,為人豪爽,仗義疏財,人緣挺好,鄉鎮上調縣委組織部副部長,又官升政法委副書記,現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妻子是一名中學老師,嶽父曾經是教育局長。因為勾搭上一個縣衛生防疫站的美女,幫人家調入縣廣播電視局。家庭矛盾激化,幾度離婚不成,這次是老婆頂罪,條件是不離婚,與小三斷絕關係。小三的條件是二十萬加一台車,大家妥協,趙檢察長繼續當他的官。

傳聞就是傳聞,沒有一點證據,也沒有人敢來調查。眾人說道有鼻子有眼,就像親眼看見一樣,說趙檢察長向老婆下跪,整整跪了一晚上。小三也下跪寫下保證書。趙檢察長花了一百萬疏通關係,收買證人。並且向省檢察院報功,說自己大義滅親,下一步可能要高升了。大家又說,越是升官,權力越大,案子越是翻不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