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教師音樂教學行為對學生的傷害
藝術教育研究
作者:任也韻
【摘要】 從理論上講,音樂教師的教育教學是幫助學生不受傷而促進專業成長,但若追問教師音樂教學行為在實際上有沒有可能傷害學生?有沒有已經造成傷害?回答是學生受了傷。論文從音樂教育社會學角度,討論了必須盡可能規避音樂教學給學習者導致的硬傷害和軟傷害。研究認為規避音樂教學行為對學生的傷害策略,一是需要辯證認識音樂教學的技藝性、情感性、經驗性特點導致對學生傷害的遮蔽可能性;二是需要辯證認識教師音樂教學行為的教育性、自主性、精神性功能不當釋放導致對學生傷害的遮蔽可能性;三是需要辯證認識音樂教學傷害的學科曆史背景;四是把握音樂教育教學的人文性內涵。因此,這些現實問題需要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引起重視,同時加強教師專業道德規範製定與監管,加強音樂教師專業道德自律和自覺,減少或避免音樂教學行為對學生的傷害。
【關鍵詞】 教師音樂教學;學生傷害;音樂教育社會學
[中圖分類號]J69 [文獻標識碼]A
最近的中國社會,學生被傷害事件頻發:海南小學校長帶學生開房(1)、複旦大學醫學院學生林森浩投毒、南京航空航天大學金城學院互毆(2)等。如何還學生一片藍天,嗬護學生的生命,是每一位教育者的職責所在,也是教育者的良知所在。我們從學生作業中、從校園生活中都可以找到學生受傷害的蛛絲馬跡,與那些焦點、熱點事件相比,發生在身邊的這些小事雖然性質不同、傷害程度不同,但畢竟都是傷害,而且從事情的性質而言,這些小事與熱點事件相比並不是截然不同、毫無關聯的。教育教學如果不能避免對學生的傷害,還遑論什麼教學成績、學生的成長?避免傷害是教師職業職責與道德的底線。因此,筆者擬從音樂教育社會學角度就教師音樂教學行為中的傷害問題,加以係統地分析討論。
筆者在開展“規避音樂教學再度傷害學生策略研究”過程中,調查收集了相關材料,以下是學生的自述:
學生甲:“上午十點,我像往常一樣懷著忐忑的心情敲開了老師琴房的門,進去後在老師的允許下開始彈上周布置的作業曲目,像每次回課時一樣,第一遍我彈得十分拘謹,而聲音效果也十分僵硬,特別是拉威爾的一首小步舞曲被我彈得如進行曲一般沉重呆板。”
學生乙:“有一位老師,幾乎從沒誇獎過我,沒給予過我肯定,即使有,我的閃光點也是跟在我的諸多問題後的,所以我每次見到他都覺得很沮喪、很有挫敗感,雖然我內心知道他說得其實都對,他是為我好,但是每次麵對他,我心裏都有很大的壓力,會沒有信心。”
學生丙:“我來北京求學住了四年的地下室。住地下室的日子真的是與世隔絕,沒有白天,沒有人管你做什麼。我常常想,如果我死在這裏,多久會有人發現我?自己坐在屋裏,周圍是漫無邊際的寂靜。……後來,我上了大學,不再一個人住,開始的日子是熱鬧的,然而,漸漸地我意識到,我仍是孤獨的。我的上鋪也許能看到我生活的一切,甚至脫衣服的時候都沒有避諱,然而,他們不會想了解也沒辦法了解你的內心。”
這些真實的文字撞擊著作為研究音樂教育學的我的內心,把我帶入深深的沉思和反省之中。我一遍遍問自己,在自己音樂學習經曆中有沒有受到傷害?在自己以往的教學經曆中我有沒有不經意地在學生身上劃過這樣的傷痕?我有沒有以愛的名義傷害過學生?我有沒有以教師的強勢故意跟學生過不去?回想起來,答案是不容樂觀的。
一、警惕以音樂之名對學生的傷害
從理論上講,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是充滿愛的、幫助學生不受傷而成長的良好行為。但在實際上,若追問教師音樂教學行為有沒有可能傷害學生?有沒有已經造成了對學生的傷害?事實是,有學生不同程度地受了傷害。也就是說,如何真正規避音樂教師在自己的專業教育教學行為中,有意或無意地對學生不公平、不友愛、不真誠、不民主、不寬容造成的傷害,這是當下學校音樂教育教學一個不容回避的、亟待闡明的問題。
在大家普遍的認識中,音樂與其他藝術門類一樣,都是作為陶冶情操、涵養性情、淨化靈魂、愉悅心靈的手段和工具,這種觀點在教育界不斷地得到普及和推廣:音樂教育與其他藝術教育一樣,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精神佳釀,飲的人越多越好,飲的量越多越好。與此同時,一個現實問題也必須要清醒地認識,那就是音樂教學中的傷害曆來有之。一種是看得見的肉體或生理上的傷害,也叫硬傷害。比如有意的、懲罰性的身體傷害,戳腦袋、打臉、打手。比如無意的、過失性傷害:出生於德國漢諾威的鋼琴家、中央音樂學院終身教授周廣仁(1928-)搬琴不慎砸斷了手;一位鋼琴專業同學因練琴方法不對,引起腕關節腱鞘炎;一位手風琴專業的同學,因長時間練琴,經常大汗淋漓、渾身濕漉漉,得了風濕病;某大學一位吳姓學生聲樂練習方法不對,造成肺泡破裂[1]32。
與此相對的是更嚴重的另一種看不見的傷害。那就是音樂教師的不當教育教學行為對學生心理或精神的傷害,這種具有持久性毒素效果的傷害,也稱軟傷害。其方式多種多樣,或是歇斯底裏的語言攻擊,或是冷漠無視、停止交流,或是教育不公平、另眼相看、好惡性歧視等等。比如,讓唱跑調的學生閉嘴不出聲、按成績高低給學生排序、以不練琴為由不給或少給學生上課、當眾斥責辱罵學生、把學生當作奴隸般對待、讓學生沒有人格尊嚴,等等。還有一種傷害是內隱傷害,即音樂教育行業中的潛規則。在招生、錄取、教學、升學、就業中的不公平經曆,會導致學生社會生活的無力、無助感,有些甚至會留給學生終生的傷害。比如:花錢上學、非平等的師生性關係、非常規渠道的獲獎、就業,等等。
造成這些傷害的原因有社會、家庭、學校管理、教師職業素養等諸多方麵的原因。但是,從音樂學科角度而言,音樂教學的技藝性、情感性、經驗性特征,卻可能遮蔽了音樂專業的不當教學行為造成傷害的事實。這是需要研究者和管理者關注、鑒別、討論和解決的教學現實。
首先,音樂教學是需要親身實踐、具體操作的技能訓練活動,是需要通過千百遍重複練習,日複一日循序漸進,假以時日才能有所成效的藝術實踐。如果練習過度,方法不當,揠苗助長、急功近利式的音樂教學,都是違背人的生理規律的,極易造成學生演唱、演奏肌能的傷害。音樂傷害“一般都是過度使用,超過組織所能耐受程度,而引起的發炎狀況”(3)針對音樂專業學生在技巧訓練中可能受到的傷害,慕尼黑音樂與戲劇大學為學生開設了選修課程《身體傷害預防》。除了防範日常訓練的傷害之外,還就個別病狀嚴重的學生,如小提琴演奏者左肩胛抽搐、大提琴演奏者腰椎酸疼、大管演奏者頸椎不適、雙簧管演奏著牙關脫臼等,進行專門診治。
其次,音樂教學是情感愉悅的精神創造活動。不論演唱、演奏、欣賞、創作,如果沒有興趣,缺乏熱情,勉為其難,興味索然,都可能造成學生的厭倦、排斥心理,長此以往可能導致他們精神扭曲,形成心理障礙。恰如文章開頭的學生甲所述:“我像往常一樣懷著忐忑的心情敲開了老師琴房的門,……拉威爾的一首小步舞曲被我彈得如進行曲一般沉重呆板。”這種心靈戕害短時間難以察覺。筆者的一位朋友,在小時候學習二胡時,被教師不當的教育而導致心靈留下了創傷,以至於成年後多年見到二胡就生討厭之心。除此之外,音樂教學內容、音樂教學時機和教學方式的選擇不當,也都存在傷害的可能。比如,要求沉浸於失戀中的學生演奏歡快的樂曲,要求活潑好動的少年做長時間慢速曲目的練習等等教學行為,都會直接傷害到學生的身心健康。音樂教學尤其要注意和關照學生現實生活情緒與音樂作品情緒的同步一致性,避免發生練習音樂作品與學生心靈狀態之間的硬衝突。
最後,音樂教學離不開口傳心授的直接經驗教學。音樂藝術不是借助邏輯推理就能認識掌握的,直接經驗教學不可或缺。在教師口耳相傳、耳提麵命、手把手的音樂教學中,音樂煥發出強烈的情緒感染力,從而實現直觀、形象、有效的教學。與此同時,口耳相傳也容易形成師生不平等的依附關係。有的教師言行簡單粗暴,行事專橫跋扈,他們不顧學生的意願需求而獨斷專行,甚至體罰歧視學生,扼殺了他們的個性、妨礙了他們的健康人格的塑造,使他們的性格變形,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比如:習琴多年的學生講:“多次因為彈鋼琴而挨打,也因為被迫做一些不願做的事情而與母親發生爭執。”
如果要警惕、避免和杜絕“以音樂之名對學生的傷害”,那麼,音樂教育者就需要加強對音樂生理基礎的科學研究,做到遵循演唱演奏生理規律,避免因音樂教學技能訓練不當而造成的對學生的傷害。完全避免“以音樂之名的傷害”,還需要加強對音樂神經心理、音樂醫學、音樂心理學的科學研究,遵循音樂神經學與心理學規律而實施教學,避免音樂審美過程造成的心靈創傷。總之,隻有加強音樂教育教學的學術研究,才能真正避免“以音樂之名對學生傷害”的事件的出現。
二、避免以音樂教學之名對學生的傷害
如何避免師生之間不平等、杜絕生成非善意的音樂師生人際關係呢?這是需要進一步討論解決的問題和議題。
從教師的角度而言,為了表達對學生練好琴的願望,就把樂譜劈頭蓋臉地甩到學生身上,讓學生心生恐懼,這樣的行為是過失的,還是主觀故意的傷害呢?教師明知自己發火會令學生難堪,還是頤指氣使、一意孤行,這是主觀故意的,還是過失的?這些實在的、也許還是司空見慣的日常音樂教學行為,是有必要在音樂教育社會學視野進行認真討論和解決的問題。因為,教師音樂教學活動的教育性、主體性、精神性,[2]5-11使得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呈現出豐富複雜的特征。也正是由於這些複雜性特征,使得音樂教學導致的傷害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並導致人們認知上的麻木性。因此,應辯證地分析和認識教師音樂教學活動的教育性、主體性、精神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