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土地批租製度必須改革以彌補房產稅開征的先天不足(1 / 3)

金融天地

作者:孫慧

摘要:我國目前部分省市作為試點已開始征收房產稅,但是我國土地屬國家所有,按照我國現行土地批租製度,民眾隻擁有土地使用權,並且要一次性交付70年的使用費,這種地租實現方式直接導致我國房產稅的征收先天不足,因此二者的協調統一關係到我國房地產開發商、消費者及政府三方之間關係的穩定,從源頭上解決人民群眾“居者有其屋”這一基本生活保障問題,正確引導開發商向節能環保型轉變,改變該行業目前拿地建房就可以賺錢的狹隘致富觀,改變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程度。

關鍵詞:土地批租製度;土地年租製度;房產稅;地租實現方式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01-0190-02

一、房產稅開征準備工作及其先天不足

最近幾年社會矛盾的激化有目共睹,我們不能籠統地將其歸咎於房地產混亂所至使社會貧富分化日趨嚴重,但畸型房價似乎難辭其咎。要想解決問題,應該是一個係統性的工作,房地產稅收製度要進行改革,稅收的目的是劫富濟貧,不能讓富人太富,也不能讓窮人太窮,打造橄欖型社會。為了使社會更加和諧,增加、恢複或修正完善房地產相關稅收是極為必要的,但是也要注意因此而帶來新的不平衡。

針對當前房產投資、投機現象泛濫,當務之急則是盡可能地擠出易於投機的房產,一是使之轉化為市場有效供給,平穩狂飆的房價;其次使之轉化為房屋租賃市場的有效供給,平抑房租。為了達到此目的,開征房產稅。但是僅僅把房產稅作為一個打擊目前高房價的方式是不對的,而應該把房產稅作為使房地產市場更加健康發展的不斷完善、穩固的協調機製。

在出台房產稅之前,為了公平起見,首先要做的就是摸清家底。中國的房子五花八門,商品房、集資房、經適房、小產權房、政府宿舍、事業單位福利房等等。這裏麵涉及到公平問題,即應該向哪些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收稅的問題,我國房產類型比較多,有自己購置的,有原來福利分配的,還有城市裏麵自然村中的平房院落。還有一部分是國家部門直接分售、分租給一些人住的所謂的公房,這部分可能會被排除在外,這是明顯不合理的。比如說有些部隊、學校、部長樓等等,居住麵積不會太小,但是家庭的其他成員還會去購買商品房。收了房產稅後,又會出現新的不平衡。住著很大的房子,但是不用交稅的現象恐怕不在少數。

我國投資的渠道很少,加之通貨膨脹,工資水平相對來講比較低,上漲的幅度又很小。又能保值又能自己用的就是房產,現在政府要對房產保有階段征稅,通過這種方式把大家手頭的錢再拿回來一點,增加的那部分收入又被政府收回,甚至更多,藏富於民的這種想法終歸化為泡影,同時還會出現新的不平衡。政府如果想取得公信力的話,在摸清所有情況的前提下,首先要從政府和事業單位開始征。

開征房產稅還要明確是以家庭為單位擁有的第幾套住房開征,這一標準的界定要綜合考慮,要考慮是否是自隹情況之外的房屋擁有情況,房屋麵積,這些房屋擁有的時間先後順序,同一家庭在不同地區所擁有的所有房產情況,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情況,是一次性付的房款還是按揭貸款,是夫妻共同購置的房產還是夫妻雙方及其父母兩代人一起購置的房產,一定時期內房屋的總體交易情況。所有這些問題都得通過非常公平的製度架構來保證,共同決定房產稅的納稅主體。

如果以上情況都已了如指掌,開征房產稅仍然麵臨著一個最為棘手的問題。我國土地批租製度使得房產稅的征收先天不足。如果征收房產稅,計稅依據是包括土地價格的,那麼土地應該是私有的,但是在我國目前土地是國家所有的。我們國家的土地自1982年的《憲法》修改以後,變成了土地國有化。也就是說我國土地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並且兩權是分離的,政府可以以收取土地出讓金的形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獲得收益。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後開征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