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論我國建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製度的可行性(1 / 3)

金融天地

作者:鍾華欣 趙瑞娟 張雄潮

摘要:隨著我國步入人口老齡化,養老金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而我國養老金嚴重不足,我國養老體製也存在許多問題,針對養老體製改革,許多國家實行了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製度。我國關於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方案遲遲沒有試行,各方對此的討論很多,爭論也很多,沒有達成共識。本文針對當前熱烈討論的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進行研究分析,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個稅遞延;養老保險;可行性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01-0204-02

一、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理論分析

(一)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概念

所謂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指個人繳納的保險金在一定金額之內,可以在稅前工資中扣除,領取保險金時再納稅,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繳稅額,也就是“延遲納稅”,即現階段在個人所得稅前先支付保費,退休後領取保險金時再補繳個人所得稅。這兩個階段的邊際稅率有很大的區別,因此,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對於投保人有非常大的稅收優惠。

(二)人口老齡化問題

截至2009年末,60歲及以上的人口數為16714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12.5%,65歲及以上的比重為8.5%。按照國際化評判標準,我國已經進入了老齡化社會,並且呈現上升趨勢。從下圖可知老齡化人口急劇上升,社會老齡化程度不斷加大,都為社會的養老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壓力。

其次,老年人幾乎沒有收入,養老金難以滿足。隨著社會的整體消費水平不斷上升,且社會養老保險水平偏低,單純憑靠基本養老金收入很難滿足老年人當前的生活需要。我們經調研發現有64.86%的人認為他們的養老金對於滿足生活要求是非常不足的,還有33.17%的人認為勉強可以,隻有1.97%認為足夠了。由此可以看出養老金的需求非常大。我國基本養老保險製度麵臨著嚴峻的挑戰。當前的社會養老保險製度壓力頗大,建立補充型的養老保險製度非常必要。

(三)企業年金養老問題

企業年金對於緩解養老壓力有很大的作用,但我國企業年金存在很多問題。

首先是企業年金規模小,在GDP中所占比例很小,發展不平衡。企業年金目前主要集中在一些壟斷性的國有大型企業中,因為其可以幫助企業享受國家稅收的優惠政策,這樣就導致稅收不公平的問題。其次,企業年金在多數企業中並未展開,導致企業年金覆蓋麵小。通過調研了解到,參加企業年金的人隻有5.71%,僅比商業養老保險多一點,相比較基本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來講,比例上少之又少,並沒有充分起到第二支柱的作用,也沒能為基本養老保險承擔應負的壓力。

(四)個人儲蓄性養老問題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雖然發展在不斷強化,但存在與第一支柱脫節的現象,要加強與基本養老保險的聯係,才能更好的發揮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作用,起到促進養老保險事業、緩解養老壓力的作用。

綜上所述,經過我國多年的建設,養老保險製度已經形成以社會養老保險為主體,以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為補充的體製,但從上述分析中可知,我國的養老保險現狀並不樂觀。基本養老保險的擔子重、責任大,企業年金的規模小、覆蓋麵小,個人儲蓄性年金的發展與社會保險的脫節,這些養老保險製度的問題,在如今我國老齡化趨勢嚴重,養老保險金不足等狀況下是不容樂觀的,我國的養老保險製度必然要尋求改革之路,由此,我們提出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改革方法。

二、我國建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製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國已出台了相關政策

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納入我國的國家決策可見於2008年12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幹意見》(簡稱“金融30條”),該意見提出了“研究對養老保險投保人給予延遲納稅等稅收優惠”的議題。國務院於2009年4月發布的《關於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中,進一步明確要“鼓勵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由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會同上海市研究具體方案,適時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產品試點。”從國務院發布意見到現在,一年多的時間上海卻遲遲沒有實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其是否符合中國的國情,這值得我們去研究。另外在2009年4月1日,深圳市副市長陳應春在深圳金融監管工作聯席會上透露,“深圳市政府對養老保險遞延納稅工作非常重視和支持,並將積極做好相關溝通和協調工作,希望該項政策能夠在深圳先行先試,率先推開”。可見,深圳也在積極籌備實施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