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商業銀行破產法律製度的現狀分析(1 / 2)

經濟與法

作者:閔俊萍

摘要:在市場競爭機製和銀行高風險性的雙重作用下,總會有一些商業銀行因為經營不善而通過破產的形式被迫退出市場。商業銀行破產在國外常有發生,在國內還是很少見的。我國商業銀行破產也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破產製度還存在一定的製約因素,本文對我國商業銀行破產法律製度的一些觀點闡述了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商業銀行;破產法律製度;現狀

中圖分類號:D922.2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01-0220-02

商業銀行破產是指當商業銀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經監管機構綜合考慮眾多因素之後,對銀行采取的一種公平清償其債務的各項製度。從法律角度來分析我國商業銀行破產主要指商業銀行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銀監會、銀行投資者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救助失敗後,達到我國銀行破產法律法規要求的破產界限,由該商業銀行債權人、投資者向銀監會提出申請銀行破產的建議,銀監會經過一係列相關審查認為該銀行確應進入破產程序後,再由該銀行或銀監會向法院提出銀行破產申請,法院依法裁定啟動商業銀行破產程序。此處“破產”是廣義的銀行破產。它應該包括破產和解除程序、重整程序和清算程序在內。

一、商業銀行破產的必然性

競爭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因素,盡管商業銀行的業務性質有其特殊性,但從經營目的上看它和其他的市場主體並沒有本質上的差別,都是在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因此各個商業銀行間的競爭將不可避免。有競爭就必然會有輸贏,由此導致的直接結果是財務狀況良好、經濟實力強大的銀行在競爭中站住腳跟;經濟實力較差、管理混亂的商業銀行必然被市場所淘汰、退出金融市場。隨著我國金融業的不斷改革發展、金融市場的近一步開放各商業銀行之間競爭愈演愈烈。而且我國已經加入WTO並且在2006年對外資銀行全麵開放人民幣業務。麵對資本、金融產品、管理服務、人才等各方麵具有明顯優勢的西方大銀行的激烈競爭,我國那些經營能力脆弱的商業銀行的破產倒閉將成為必然。

二、商業銀行破產的可能性

1 從銀行的資本結構上看,銀行的高負債經營特點,導致其自有資本相對資產而言比例很小,而銀行負債主要是社會公共短期存款,流動性較強,當流動性出現問題時,銀行無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負債或變現資本獲得足夠資金,此時危機極易產生。

2 由於信息的不對稱性,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存在,以及宏微觀經濟影響,銀行的信貸資產容易惡化成為不良貸款,導致危機發生。

3 混業經營模式和金融產品的不斷更新加大銀行風險,這使得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大大減弱。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銀行業的混業經營己經成為世界各國銀行的發展趨勢。這種銀行混業經營模式在增加銀行盈利、增強銀行經濟實力等方麵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它加大了銀行的各項經營風險。

4 公眾信心的喪失引發的擠兌行為可直接導致銀行破產,並且破產危機在銀行之間具有很強的傳染性,傳染的直接結果是單個銀行破產引發係統性銀行危機。

三、我國商業銀行破產法律製度現狀

近些年來,我國銀行監管部門對一些問題銀行采取了一些重組、注資、債轉股等措施進行援助。同時,對於一些違法違規、資不抵債、問題極為嚴重的銀行進行了接管、關閉等措施,但至今為止仍然沒有商業銀行破產案例的出現。對一些瀕臨破產的銀行國家還是花費大量的金融資源對其進行救助。其結果必然是對國家金融資源和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同時也不利於實現國家金融資源和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更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這種單純的行政拯救行為會導致瀕臨破產的銀行財務狀況繼續惡化繼續損害債權人和投資人利益,還可能近一步引發銀行危機。不過,目前金融業改革已是大勢所趨,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業監督委員會已認識到銀行破產勢不可擋,政府的高層官員都表示支持銀行破產。

從我國商業銀行破產的法律適用來看,對國有性質的商業銀行破產問題應適用《企業破產法(試行)》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於股份製商業銀行的破產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9章的有關規定。同時,這兩類商業銀行的破產還可以適用《公司法》第8章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法》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對就商業銀行的接管、破產問題分別做出特殊規定,這些特別規範在銀行破產中應優先適用。